签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写“今后各方无涉”还能要精神损害抚慰金吗?征和律所结合仙桃(2025)鄂96民终7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近亲属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包含“今后各方无涉”条款的调解协议,协议仅约定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受害方能否另行起诉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96民终745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案涉调解协议为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其中“今后各方无涉”的概括性免责条款属于与受害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保险公司未就该条款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免责内容向受害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对受害方无约束力。其次,案涉调解协议仅明确约定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两项赔偿项目,未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或放弃作出任何约定,受害方有权就该法定赔偿项目另行主张权利。第三,肇事方支付的13万元谅解款已明确约定与民事赔偿无关,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复赔付;且肇事方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第四,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可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即便保险公司已将交强险限额全部用于赔付其他项目,因调解协议未处理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该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10月3日,刘某飞驾驶小型轿车在湖北省仙桃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许某当场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刘某飞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飞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商业三者险。2024年10月9日,刘某飞与许某近亲属许某乙等三人达成谅解协议,支付13万元经济补偿费,明确约定该款项与民事赔偿无关。2024年10月24日,许某乙等三人与保险公司签订调解协议,约定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942039元,协议以格式条款形式约定“今后各方无涉”,保险公司随后足额赔付。2025年1月9日,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飞作出不起诉决定,许某乙等三人随后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请,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许某乙等三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包含“今后各方无涉”条款的调解协议并已获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后,能否另行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观点:案涉调解协议仅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作出约定,未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处理;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就“今后各方无涉”的免责内容向受害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受害方无约束力;刘某飞支付的13万元谅解款明确与民事赔偿无关,不存在重复赔付;刘某飞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裁判结果: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许某乙等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96民终74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害方在签订赔偿调解协议时,务必逐一核对所有法定赔偿项目,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等,不要仅约定概括性赔偿金额,更不要轻易签署“今后各方无涉”“一次性了结”等未明确包含所有赔偿项目的概括性条款,避免后续出现漏项纠纷。
- 若调解协议为保险公司或肇事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对免除或限制己方权利的条款,一定要要求对方作出明确的书面说明,留存沟通记录,对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后续可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
- 肇事方为获得刑事谅解支付的补偿款,一定要在谅解协议中明确约定该款项独立于民事赔偿,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的抵扣范围,避免后续被保险公司主张冲抵民事赔偿款。
- 如果调解协议确实遗漏了法定赔偿项目,只要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受害方放弃该项目的索赔权利,即便有概括性了结条款,受害方仍可通过诉讼途径主张遗漏的赔偿项目。
- 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可明确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规避商业三者险中可能存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免赔条款,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