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股权代持协议就能要求代持人返还全部投资款?征和律所结合长沙(2025)湘01民终50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委托代持股权的协议解除后,隐名股东是否有权直接要求显名代持人返还全部投资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1民终5068号生效判决解答:委托代持本质为委托合同关系,法律赋予委托人任意解除权,但合同解除并不必然产生返还全部投资款的法律效果。只有在代持人未履行受托义务、未将投资款实际投入约定项目,或双方明确约定代持解除后代持人需返还投资款的情况下,隐名股东才有权主张代持人返还投资款。若代持人已将投资款实际注入目标公司、转化为对应股权,且目标公司尚未完成清算的,隐名股东应通过主张股东显名、分配清算财产等方式实现投资权益,无权直接要求代持人个人承担全额返还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0年,吴某与游某达成口头约定,由吴某出资120万元,委托游某代持长沙某公司15%的股权,用于投资密室逃脱经营项目。吴某分三笔向游某转账120万元后,游某将该款项连同自有资金一并投入长沙某公司的密室项目经营,期间曾向吴某发送项目财务明细。2022年,长沙某公司因决议解散进入清算程序,但尚未完成注销。2023年,吴某曾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游某返还案涉120万元,被法院认定该款项为投资款,驳回相应诉请。后吴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委托代持关系,并判令游某返还120万元投资款及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持关系,吴某有权解除委托合同,故确认代持协议于2024年11月1日(游某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解除。但游某已将案涉120万元实际投入目标项目,履行了受托出资义务,且吴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就代持解除后返还投资款达成过合意,目标公司仍处于清算阶段未完成注销,吴某主张游某个人返还全部投资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吴某要求返还120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1民终5068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股权代持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代持人的核心义务(包括出资凭证提供、定期经营通报、重大事项表决前征求隐名股东意见等)、代持协议解除后的财产处理规则,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举证困难。
- 支付投资款时应明确备注“XX公司股权代持投资款”,同时要求代持人提供投资款转入目标公司的银行凭证、目标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等材料,避免代持人挪用投资款后无法举证。
- 代持协议解除后,应根据目标公司的不同状态主张权利:若公司正常经营,可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主张显名登记;若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可主张对应股权的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权;仅有证据证明代持人未将投资款投入目标公司、存在挪用或侵占行为的,才有权要求代持人返还投资款或承担赔偿责任。
- 若后续协商将投资款转化为代持人个人借款,务必签订书面的债务确认协议,明确款项性质转化、还款期限、利息标准等内容,避免与其他经济往来混淆,导致无法举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