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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村集体安置房遇拆除合同无效能要回购房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沙(2025)湘01民终52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已付购房款能否要求返还?房屋灭失后的损失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1民终5229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建造在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即使有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见证,也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无效后,原则上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买受人返还房屋,出卖人返还购房款。但如果案涉房屋已经因拆除、灭失等原因无法返还的,出卖人也无需再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双方应当按照过错比例分担房屋价值对应的损失。

第三,损失赔偿的责任比例,法院会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判定:通常情况下,出卖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明知房屋不能对外出售仍出让,过错程度更高;如果房屋灭失是出卖人自身违规加建等行为导致的,还会进一步加重出卖人的责任。同时,损失计算会参考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比例、房屋增值情况、实际使用年限等因素。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刘某、陈某、刘某某三人均为长沙市芙蓉区某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享有一套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2000年,因建房资金不足,刘某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王某、袁某签订《建房协议》,约定将案涉安置房第三层出售给王某、袁某,总价款68800元,协议经原村委会盖章见证。

协议签订后,王某、袁某支付了64800元购房款,装修后入住该房屋长达20余年。后刘某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违规加层,导致整栋房屋被鉴定为D级危房,于2022年被政府拆除,原址已重建新房。王某、袁某因无法取得重建后的房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及装修损失、租金损失等。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建房协议》名为合建、实为房屋买卖,因买受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关于购房款返还:因案涉房屋已被拆除,王某、袁某无法向刘某一家返还房屋,故刘某一家也无需返还已收取的64800元购房款。

关于损失划分:刘某一家明知房屋不能对外出售仍出让,且违规加层导致房屋被拆除,存在主要过错;王某、袁某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次要过错,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过错比例为7:3(出卖人70%、买受人30%),符合案件实际。同时,因王某、袁某仅支付了94.19%的购房款,损失应按已付房款比例折算。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双方全部上诉,维持原判:刘某、陈某、刘某某向王某、袁某支付房屋及装修损失共计223446.94元、鉴定费527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1民终5229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谨慎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无论是“小产权房”、村集体安置房还是宅基地上的房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的,合同均属无效,无法办理产权过户,遇到拆迁、危房整治等情况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完整保障,切勿因价格低廉或有村委会见证就盲目购买。
  2. 留存全部交易与使用证据:如果已经购买了此类房屋,务必留存好购房协议、付款凭证、装修合同及付款记录、水电物业费缴纳凭证等全部材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是主张损失赔偿的核心依据。
  3. 过错比例影响赔偿金额:此类案件中,法院划分过错比例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出卖人是否隐瞒房屋性质、是否存在违规加建等导致房屋灭失的行为,买受人是否明知无资格仍购买、是否实际长期使用房屋等,遇到纠纷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争取更有利的责任划分。
  4. 此外需要注意,村委会/居委会的见证仅能证明协议签订的真实性,不能改变合同的法律效力,不要轻信“有见证就有效”的说法。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