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门窗厚度不够、有变形能拒付全部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沙(2025)湘01民终64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定作的门窗存在厚度不符合约定、轻微变形等质量瑕疵时,定作人能不能直接拒付全部货款?法院会如何调整付款比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1民终6493号生效判决解答:定作人发现定作物有质量瑕疵时,不能直接拒付全部货款,需要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区分处理:
- 如果质量问题已经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比如定作物完全无法使用、核心功能缺失),定作人可以拒绝支付全部货款,甚至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 如果只是一般质量瑕疵,不影响定作物的主要使用功能,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全额拒付的主张,而是会根据瑕疵程度酌减相应价款,定作人仍需支付扣除瑕疵折减后的剩余货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12月,姚某向长沙县某门窗经营部定作轨道窗户,双方签订协议约定铝材厚度为1.2mm,按实际面积结算价款,姚某先后支付货款共计32000元。后双方因窗户质量、价款计算产生争议,门窗经营部起诉至法院,要求姚某支付剩余货款13670元。
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及社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共同现场勘查,查明:部分铝材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所有窗户推拉承重部位存在轻微扭曲变形,但不影响正常开关;姚某主张窗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经法院释明后明确不申请质量鉴定,也未就损失赔偿提出反诉。
一审法院综合认定门窗存在质量瑕疵,酌定按总价款的85%结算,扣除已付货款和双方一致认可的未安装窗户折价款后,判决姚某支付剩余定作款4601.27元。姚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门窗质量问题严重、经营部擅自拆走窗户造成墙面损失等,要求改判驳回经营部的诉讼请求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认定案涉门窗存在厚度不符、轻微变形的质量瑕疵,因姚某拒绝申请质量鉴定,导致变形原因及损失程度无法通过专业程序认定,综合现有证据显示的瑕疵程度,一审法院酌定按总价款的85%结算并无不当;姚某主张的10000元墙面损失赔偿等请求,未在一审中提出反诉,可另行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1民终6493号
-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定作人发现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时,不要直接拒付全部货款,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发送书面异议函等方式固定证据;如果对质量问题的成因、损失大小存在争议,要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足导致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如果定作人有赔偿损失、更换定作物等反诉请求,要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向法院提出反诉,否则法院不会主动处理相关诉求,只能另行起诉,增加维权时间和成本。
- 承揽人应当在交付定作物时主动提请定作人验收,留存验收确认单据、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避免后续出现质量争议时无法证明自身交付的产品符合约定,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 如果遇到对方擅自拆走定作物、破坏现场等情况,要第一时间报警固定证据,该类纠纷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不会在定作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