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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瓷砖砸车仅贴警示标语能免责?征和律所结合长沙(2025)湘01民终76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小区外墙瓷砖脱落砸坏业主停放在正规车位内的车辆,物业公司仅张贴警示标语未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能否向物业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1民终7699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建筑物外墙脱落致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规则。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小区共有部位的法定管理人,对小区外墙负有定期排查、维修养护、消除安全隐患的法定义务及合同义务。

第二,仅张贴警示标语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已尽到管理义务、无过错。如果物业公司明知小区外墙存在瓷砖脱落的安全隐患,仅采取张贴警示标语的措施,未对隐患区域的停车位进行关停、未设置硬质隔离围挡、未及时组织维修,导致隐患区域仍有车辆正常停放,无法有效防范损害发生的,应当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需对车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侵权责任方的求偿权。该权利的行使不以责任方是否收到代位通知为前提,只要保险公司已实际赔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已转让索赔权利,保险公司即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主张代位求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唐某系长沙市浏阳市某小区业主,为其名下越野车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浏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间为2024年2月17日至2025年2月17日。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外墙面等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发现瓷砖脱落应立即维修。

2024年3月7日,唐某将车辆停放在小区12栋前的正规停车位上,被楼栋外墙脱落的瓷砖砸坏。事故发生后,唐某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派出所出警记录载明车辆前挡风玻璃及副驾驶门底板受损,属非人为损坏。

经查,该小区此前已多次发生外墙瓷砖脱落砸坏车辆的情况,某物业公司仅在隐患楼栋张贴了“外墙瓷砖脱落,行人请勿靠近,车辆严禁停放”的警示标语,未关停隐患区域的停车位,也未采取有效隔离防护措施,曾设置的警戒线被业主扯掉后也未重新设立。

某保险浏阳支公司查勘定损后,最终确定车辆损失及施救费共计11325元,并通过实物赔付方式支付了全部维修费用。唐某向某保险浏阳支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保险公司。定损过程中,某保险浏阳支公司曾通知某物业公司到场核对损失,但某物业公司未到场参与。

后某保险浏阳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赔偿款11325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某物业公司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已尽到提示义务、无过错,且损失金额认定错误,请求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 某物业公司是否应对案涉车辆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 案涉车辆损失金额的认定是否合理。

法院观点

关于责任承担: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实际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建筑物共有部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虽张贴了警示标语,但隐患楼栋附近的车位仍正常使用、车辆密集停放,警示措施未起到有效防范作用,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无过错,应当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认定:某保险浏阳支公司已按照保险理赔程序核定损失并实际支付了全部维修款,且已提前通知某物业公司到场核损,某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场参与,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维修项目及费用存在不合理之处,且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故对其关于损失金额的抗辩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湘01民终769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某保险浏阳支公司赔偿款1132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1民终7699号
  •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风险提示

  • 1. 对小区外墙、公共设施等共有部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建立书面排查记录台账;发现安全隐患的,不能仅以张贴警示标语作为免责理由,应当采取关停危险区域、设置硬质隔离围挡、及时组织维修等实质性防范措施;如需动用维修资金的,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街道办提交申请,留存好全部沟通记录,避免因怠于履职承担赔偿责任。
  • 2. 收到第三方的定损通知、索赔函件后,应当积极参与定损协商、逐一核对损失项目,怠于行使权利的,可能被法院视为对损失金额的认可;如果对损失项目或金额有异议,应当及时书面提出并留存证据,必要时可申请司法鉴定,否则单方口头抗辩难以被法院采信。

对业主及车辆投保人的提示

  • 1. 发现小区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的,可及时向物业公司反馈,要求其采取整改措施;物业公司拒不整改的,可向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投诉,也可通过业主大会主张权利;看到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的,应当主动避让,避免在危险区域停放车辆或逗留,否则自身也可能因存在过错而承担部分责任。
  • 2. 车辆因第三人原因受损的,应当及时报警、报保险,留存好现场照片、报警记录、损失凭证等证据,配合保险公司理赔;如果保险公司赔付不足的,仍可就剩余损失向责任方主张赔偿。

此外,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必须提前通知责任方才生效,只要保险公司已实际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且被保险人已转让索赔权利,保险公司即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代位求偿,责任方以未收到代位通知为由抗辩的,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