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后未及时提质量异议能否拒付货款?征和律所结合长沙(2025)湘01民终86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受人收到货物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能否在诉讼中以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付或调减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1民终8637号生效判决解答:买受人收到货物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就质量问题向出卖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法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无权以此为由拒付或调减货款。
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受人负有及时检验标的物并将质量、数量不符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双方约定了检验期限,买受人必须在检验期限内提出异议;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若买受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将直接丧失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要求减价等抗辩权利,除非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且在质量保证期或法定二年期限内被发现,但即便如此,买受人仍需在发现后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月,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方)与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卖方)签订《采购协议》,约定买方向卖方采购牙具、梳子等酒店消耗品,总金额52988元(含补充订单260元),其中定制款牙具手柄需为哑光材质,牙刷刷毛排列密度、梳子成色工艺均需与样品一致;付款方式为“先款后货”。
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预付款15818.4元,卖方交付了对应金额的货物并开具全额发票,剩余货值37169.6元的定制货物备好后,买方以内部管理层纠纷、管理混乱为由拖延付款,卖方遂将货物存放于租赁的仓库中,并多次催告买方付款提货。
后卖方诉至法院,要求买方支付剩余货款及仓储费。买方辩称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牙具手柄为亮面、刷毛密度不足、梳子有毛刺),要求按原价60%支付货款且不承担仓储费。
法院观点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首先,买方2024年1月签收货物后,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向卖方提出过质量异议,在一审法院释明后也未申请司法鉴定,且买方已实际使用部分签收的货物,应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货物存在实质质量瑕疵,买方要求调减货款无事实依据。其次,双方约定“先款后货”,买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仓储费损失,一审法院结合货物实际占用空间、租金标准等酌情确定每月200元的仓储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7169.6元及仓储费(从2024年3月18日起,按每月200元标准计算至实际提货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1民终863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买受人而言,收到货物后务必第一时间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检验,尤其是定制类、有特殊质量要求的货物,一旦发现质量不符,要立即通过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如书面函件、带时间戳的微信/邮件、公证录像等)向出卖人提出明确的质量异议,同时保留好质量问题的照片、视频、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据。切勿拖延至诉讼阶段才提出质量抗辩,否则很可能因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而丧失抗辩权,即便货物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若确需以质量问题拒付货款,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撑,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 对出卖人而言,在货物生产完毕或交付后,要及时催告买受人付款、提货,并留存好催告记录;若买受人拖延提货或付款,要妥善保管货物,留存好仓储合同、租金支付凭证、货物存放照片等证据,后续可就产生的仓储费、保管费等额外损失向买受人主张赔偿。同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检验期限、质量异议的提出方式及逾期不提的法律后果,减少后续争议。
- 此外,买卖合同双方都应当重视交易全过程的证据留存,包括合同、订单、沟通记录、付款凭证、交付凭证等,一旦发生纠纷,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买方还主张了仓储费不成立的抗辩,但因未提供相反证据,也未被法院采纳,这也提醒当事人,诉讼中的抗辩必须有相应证据支撑,否则难以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