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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转包无效完工后补签的合同能当结算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沙(2025)湘01民终8641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因多层违法转包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完工后双方补签的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能否直接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1民终864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存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已实际投入使用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款。其次,若施工合同是在工程全部完工交付后,由双方自愿补签的,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施工面积、单价、总价款等核心结算条款的,视为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量、工程价款已经达成了一致的结算合意,即便合同因违法转包整体无效,其中的结算条款仍可作为确定工程款的直接依据,一方事后无充分相反证据否认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四、最新案例

本案系多层转包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基本事实如下:长沙市岳麓区某某学校的相关附属工程经总包单位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杨某军,杨某军又将其中的塑胶场地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王某岭,王某岭再将工程转包给合肥某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实际施工。2015年10月8日案涉工程完工并实际交付使用,次日王某岭与合肥某某公司补签《运动场地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明确约定施工面积为3181㎡,单价85元/㎡,总价款270385元,质保期1年。后王某岭累计支付工程款18万元,剩余90385元一直未付。2021年6月合肥某某公司起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岭支付剩余工程款,王某岭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合同因转包无效、施工面积不符、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完工后补签的无效施工合同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合肥某某公司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第一,案涉工程经过多层违法转包给无资质主体,案涉《运动场地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依法认定无效,但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合肥某某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第二,案涉合同是工程完工交付后双方自愿补签的,明确约定了施工面积、单价和总价款,属于双方对工程结算的一致合意,应当作为定案依据,王某岭主张面积差381㎡但未提供充分相反证据,不予采纳;第三,王某岭最后一次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2019年2月3日,诉讼时效从该日起重新计算3年,合肥某某公司2021年6月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第四,王某岭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远超合同约定的1年质保期,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岭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肥某某公司剩余工程款90385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1民终8641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针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常见风险,结合本案裁判规则作出如下提示:

  1. 严格规避违法转包分包风险:无论是总包单位还是分包方,都不得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个人或主体,否则不仅合同会被认定无效,还可能面临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若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还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完工后及时办理规范结算:工程完工交付后,各方应当及时办理正式的结算手续,签署结算单、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时,务必仔细核对工程量、单价、总价款等核心条款,一旦签字确认,后续无充分相反证据的,无法推翻结算效力。本案中王某岭事后主张面积差381㎡,但因补签合同已明确确认面积,最终未获得法院支持。
  3. 质量异议需在质保期内书面提出:若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务必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施工方提出,留存好质量问题的照片、沟通记录、维修凭证等证据,超过质保期再主张质量问题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王某岭2021年才提出质量异议,距工程交付已近6年,远超1年质保期,且无证据证明质保期内提出过异议,因此未被采纳。
  4.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工程款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若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发函催款的,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3年。施工方应当在时效内积极主张权利,留存好催款函、微信/短信催款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5.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正确路径: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可以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一并列为被告,发包人仅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若发包人已付清全部工程款的,无需承担责任。本案中某某学校并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因此法院未判决其承担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