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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房遇征收要求职工腾房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沙(2025)湘01民终87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单位与职工基于职工身份签订的福利性公房租赁协议,因房屋遇征收引发的腾房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1民终8757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此类纠纷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的核心标准,是双方是否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租赁关系是否基于市场化交易成立。若公房租赁是单位基于职工身份提供的福利性待遇,体现单位内部管理属性,则双方并非平等民事主体,由此引发的占房、腾房纠纷,根据现行有效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应通过单位内部管理程序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若租赁关系完全脱离职工身份属性、按照市场化商业租赁规则订立(如单位向社会公开出租房屋、租金与市场价一致、无身份福利属性),则双方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由此引发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程某系湖南某电力公司原员工,符合单位公房租赁条件,承租单位所有的公有住房,双方签订《厂生活区公有住房出租协议》,租金按照公房政策标准收取,具有职工福利性质。2023年11月,案涉房屋被纳入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范围,湖南某电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协议、程某腾退房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湖南某电力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本案系单位与职工之间因公房腾退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现行有效,明确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案涉房屋为湖南某电力公司所有的公有住房,程某基于单位职工身份承租该房屋,双方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1民终8757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单位及职工在处理公房相关纠纷时,应首先区分租赁性质:若为基于职工身份的福利性公房租赁,因腾房、分房、租金标准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应优先通过单位内部管理程序、住建部门公房管理机构或行政协调途径解决,避免因程序错误浪费维权成本。
  2. 对于产权单位而言,若公房遇征收需要承租职工腾退,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腾房,应当结合当地征收政策、公房管理规定,就公房承租户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与职工协商一致后推进搬迁;若职工存在违规转租、长期空置等违反公房管理规定的情形,可通过内部管理流程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
  3. 对于公房承租职工而言,遇到单位要求腾退公房的情况,可先核实房屋性质与承租依据,若属于福利性公房,可主张按照公房征收的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补偿安置权益,而非直接按照普通商业租赁关系主张权利。
  4. 本案中单位提及的“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实体主张,因案件本身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法院未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这也体现了民事纠纷“程序审查优先”的规则,当事人维权前应先确认纠纷的正确受理渠道,避免走弯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