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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导致演出延期后未协商一致,发解除函能直接解除演出合同并要回首付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沙(2025)湘01民终90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演出合同因新冠疫情防控无法按期履行,双方长期未能就新的演出安排达成一致的,一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能否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已支付的合同首付款是否应当全额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1民终9059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新冠疫情及防控措施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疫情导致演出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的,双方均有权协商调整履行时间,但如果双方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始终无法就新的履行安排达成一致,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的,无过错方有权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其次,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发送有效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告解除,对方对解除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解除行为有效。 最后,合同解除后,已经支付的款项原则上应当返还,收款方主张扣除实际成本的,应当就成本的实际发生、与本案的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证明的,应当全额返还已收款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10月19日,湖南某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以下简称湖南某公司)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签订《演出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但愿人长久-中国唐宋名篇音乐朗诵会》演出服务,演出时间为2022年12月11日,总演出费用55万元,甲方需在合同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27.5万元。合同同时约定:如受新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演出的,双方可协商调整演出时间;如协商解除合同且无法就成本分摊达成一致的,乙方应先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演出费,成本问题另行协商。

2022年11月3日,湖南某公司依约支付首付款27.5万元。2022年11月25日,演出举办地长沙市芙蓉区发布新冠疫情阳性感染者通告,案涉演出无法按期举办。2023年4月起,双方就后续演出安排、退款事宜多次沟通,始终未达成一致。2024年4月2日,湖南某公司向北京某公司邮寄《解除合同的函》及对应发票,北京某公司于次日签收。后湖南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北京某公司返还首付款27.5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湖南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某公司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案涉《演出合同》是否已经有效解除?2. 北京某公司是否应当全额返还27.5万元首付款?3. 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演出因疫情防控无法按期举行,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此后双方在疫情管控解除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始终未就新的演出安排达成合意,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湖南某公司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函到达北京某公司时合同即告解除。其次,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就成本分摊无法达成一致的,北京某公司应当先全额返还首付款,现北京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为案涉演出实际支出的成本,故应当全额返还27.5万元。最后,一审法院已依法向北京某公司送达《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庭审中也明确告知了审理程序,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6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案涉《演出合同》于2024年4月3日解除,北京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湖南某公司首付款27.5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1民终9059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演出、会展、大型活动类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适用情形、后续履行的协商期限、合同解除的条件及款项返还规则,避免争议发生后无据可依。例如可以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的,双方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协商确定新的履行时间,逾期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收款方应当在7日内全额返还已收款项”。 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及时留存官方发布的防控政策、通告等公开证据,并第一时间向对方发送书面延期通知,留存送达凭证(如快递记录、微信/邮件聊天记录),同时主动与对方协商后续解决方案,避免扩大损失。 3. 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履行支出成本的,应当妥善留存所有支出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付款记录、发票、采购合同、人员劳务费发放凭证等,一旦发生合同解除纠纷,可就成本分摊主动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只要法院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审理程序即为合法,当事人仅以普通程序未组成合议庭为由主张程序违法的,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