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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合伙房产份额,房子被法院查封了还能直接起诉确权吗?征和律所结合衡阳(2025)湘04民终122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强制措施的不动产,当事人能否直接提起普通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份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4民终1226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不得直接提起普通的确权民事诉讼,即便法院已受理甚至作出一审判决,二审阶段查明财产已被查封的,也会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当事人对被查封财产主张实体权利的,应当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程序主张,该程序是处理被执行财产权属争议的专属救济路径。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05年宋某、朱某、谢某、罗某四人合伙经营KTV,以合伙共同资金购买涉案商业用房,后房屋产权登记在朱某个人名下,合伙终止后未完成清算。2024年宋某向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朱某名下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份额。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为四人共有,按各自总出资比例划分份额。朱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二审审理期间查明,因朱某未履行另案金融借款纠纷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涉案房屋已于2023年11月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案核心争议为:已被法院查封的涉案房屋,宋某能否通过普通确权诉讼主张所有权份额。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执行与审判协调的相关规定,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首先查明涉案财产的权属限制状态,若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普通确权诉讼不得直接作出权属认定,否则会损害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原审法院未查询涉案房屋查封状态即作出确权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结果

裁定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24)湘0481民初6133号民事判决,驳回宋某的起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退还当事人,宋某可依法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4民终1226号
  •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提起不动产确权诉讼前,务必先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涉案房屋的完整权属状态,确认是否存在查封、抵押、预告登记等限制情形,避免盲目起诉后被法院驳回,浪费时间、诉讼费等维权成本。
  2. 若发现主张权利的不动产已被法院查封,不要继续走普通确权诉讼程序,应当先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对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再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程序是对被执行财产主张实体权利的唯一合法路径。
  3. 对于多人共同出资购买、但登记在部分出资人名下的财产,尤其是合伙财产,建议在出资时就签署书面的财产归属协议,具备条件的及时办理共有权登记,明确各自份额,避免后续因登记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导致共有财产被查封执行,产生不必要的维权障碍。本案中一审涉及的合伙财产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等问题,也提示当事人合伙经营应当留存完整的出资凭证、清算记录,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