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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无责还要自担损失?征和律所结合衡阳(2025)湘04民终15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乘车人无事故责任,民事赔偿时乘车人是否需要因自身过错(如明知醉驾仍搭乘、未戴安全头盔)承担部分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4民终1554号生效判决解答: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但并非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根据《民法典》的过失相抵规则,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即便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无责,法院也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其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本案中,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雷某凯属于醉酒驾驶仍搭乘其摩托车,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放任自身安全处于危险境地,对最终因颅脑损伤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均酌定其自行承担15%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另外,针对本案中双方争议的ICU期间护理费问题,法院结合公序良俗与实际需求,认定家属在ICU外守候、配合治疗产生的合理成本属于护理费范畴,予以支持,也符合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本意。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真实案例

2024年2月6日,雷某凯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在衡阳市雁峰区与郭某宏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后又与案外人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刘某经ICU抢救14天后无效死亡、多人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峰区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凯、郭某宏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的父亲刘某宝起诉至法院,要求各侵权人及承保郭某宏车辆的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7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明知雷某凯醉酒驾驶仍搭乘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酌定其自行承担15%的责任;同时支持了刘某宝主张的ICU期间的护理费,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刘某宝与保险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刘某自身存在过错应自担部分责任,ICU期间家属陪护的护理费符合情理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4民终155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不要将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最终民事赔偿责任: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仅为法院裁判的证据之一,即便被认定为无责,若自身存在过错(如搭乘醉驾车辆、不系安全带/不戴头盔等),仍可能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建议遇到类似纠纷时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合理评估自身过错对赔偿的影响。
  2. 乘车时务必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拒绝搭乘无证、醉酒、毒驾人员驾驶的车辆,主动佩戴安全头盔、系好安全带,既可以降低事故发生后的伤害程度,也可以避免因自身过错减少赔偿金额。
  3. 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时要明确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因赔偿标准更新需要增加诉请金额,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明确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仅变更计算标准但不明确变更诉请的,法院不会超出原告诉请范围裁判。
  4. 主张ICU期间护理费可以提前准备相关证据:如家属的误工证明、陪护期间的交通住宿凭证、与医院沟通的记录等,证明家属因陪护产生了实际损失,提高获赔概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