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结算后又拿案外人转账主张多付货款有用吗?征和律所结合衡阳(2025)湘04民终17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双方已经签字盖章确认的结算单,事后一方拿出案外人的转账记录主张已经多付货款,法院会采信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4民终1734号生效判决解答:依法成立的结算协议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结算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作为认定供货金额、已付货款及欠付金额的核心证据。
若一方事后主张案外人的转账属于案涉货款,需同时满足两个前提:一是有充分证据证明案外人的转账是受其委托、专门用于支付案涉交易的货款;二是该笔转账不存在与收款方的其他经济往来相抵消的情形。若双方已经通过结算单对货款金额进行了确认,且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结算单的,法院会以结算单载明的金额为准,不会仅依据零散的案外人转账记录否定结算单的效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11月20日,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因衡阳市某医院工程施工需要,与某裕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向某裕公司购买预拌混凝土,付款方式为每批混凝土供应前预付全款,逾期付款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某裕公司按约供货,双方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3月、4月多次对账,最终形成《商混结算单》,确认累计供货金额795965元,累计收款728612元,欠付货款67353元,双方均在结算单上盖章确认。
后某裕公司于2024年11月注销,其股东周某、肖某华承继公司债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违约金及维权产生的保函费、律师费等。一审法院支持了货款、违约金及保函费的诉讼请求,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案外人王某另行支付了12万元货款,公司已超额支付货款,原审认定已付金额错误。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商混结算单》,上诉人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对结算单的真实性无异议,该结算单可以作为认定案涉货款金额的依据。
关于案外人王某的转账,经查明王某与某裕公司之间存在多笔往来,某裕公司已向王某转回20万元,双方均认可王某转账中仅有13000元属于支付案涉货款,该笔款项已计入已付货款总额,最终已付货款金额为728612元,与结算单载明的金额完全一致。上诉人主张王某支付的12万元均为案涉货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足以推翻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单,故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肖某华支付货款67353元,并以673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自2022年5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同时支付保函费5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4民终173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结算单是买卖合同纠纷的核心证据: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对账结算单,是双方对交易金额、已付款、欠款的共同确认,证明力远高于零散的送货单、转账记录。建议企业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定期与对方对账,形成加盖双方公章或由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结算文件,妥善留存原件,避免后续产生金额争议。
- 委托案外人代付需明确备注并留存凭证:若需委托案外人代为支付货款,一定要要求案外人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标注“代XX公司支付XX项目XX货款”,同时最好由付款方、代付方、收款方三方签订书面代付协议,或事后由收款方出具代付款确认函,防止因代付方与收款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导致代付款被认定为其他款项,无法抵扣货款。
- 收款方需及时核实款项性质并留痕:作为收款方,收到案外人转账时要第一时间核实款项用途,若属于代付货款,要及时在对账单、结算单中明确注明代付主体、金额及对应交易,避免后续对方以“已付款”为由重复主张抵扣。
- 公司注销后股东可承继债权主张权利:若供货公司已经注销,公司股东可以依法承继公司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需注意留存好公司注销登记证明、股东资格证明、债权承继的相关文件,确保诉讼主体适格。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