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欠条出具后转款未说明用途能抵扣欠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邵阳(2025)湘05民终114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合同纠纷中,双方结算出具欠条后,债务人后续支付的款项未明确约定用途的,能否直接抵扣欠条载明的欠付劳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5民终1144号生效判决解答:在劳务合同纠纷中,若双方已经就劳务费完成结算并出具了明确的欠条,欠条出具后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款项,债权人主张该款项是用于支付欠条之外的其他费用(如撤场费、路费、其他项目款项等)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若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款项存在其他合法用途,人民法院会认定该款项系用于偿还欠条项下的欠付劳务费,应当直接从欠款总额中予以抵扣。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4年7月,雷某作为承包方与杨某签订《碎石桩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由雷某承接某公路工程的碎石桩施工劳务工作,合同对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11月20日,焦某向雷某出具一份加盖有“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及焦某本人签字的欠条,明确载明:雷某碎石桩结算工程量24300米,结算金额328050元,扣款42142元,已付130000元,尚欠155908元,剩余工程款年前结清。
后因欠款一直未结清,雷某向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杨某、焦某共同支付劳务费155908元及相应利息。一审中,杨某、焦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雷某与杨某签订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杨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付款责任;焦某在欠条上作为付款方签名,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已于2013年登报声明遗失作废,欠条上的公章系冒用,且雷某未举证证明其向公司主张过权利,对公司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故判决杨某、焦某支付雷某劳务费155908元及利息,驳回对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杨某、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已于2014年11月25日通过案外人赵某向雷某支付2万元、2015年2月10日支付60400元,合计80400元应从欠付劳务费中扣除,且雷某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雷某则辩称,2014年11月25日收到的26000元是机械撤场运费和人员路费,并非劳务费;60400元也不是偿还案涉欠条的款项,杨某、焦某实际欠付30余万元。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雷某已按约完成劳务工作,杨某作为合同签订方应承担付款责任;焦某在欠条上以付款方身份签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或有授权,其签字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 关于已付款抵扣问题:2014年11月25日赵某支付的26000元中,杨某、焦某主张其中2万元为劳务费,雷某虽称该笔款项全部是撤场运费和人员路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中2万元应认定为支付案涉劳务费;2015年2月10日支付的60400元,雷某认可收到,但未举证证明该款项是用于支付其他费用,故亦应抵扣案涉欠款。综上,抵扣后杨某、焦某尚欠雷某劳务费75508元。
- 关于诉讼时效抗辩:杨某、焦某在一审中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二审中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依法不予审查。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某、焦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雷某劳务费75508元及利息(利息以75508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5民终1144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收付款项务必明确用途。无论是劳务提供方还是接受方,在结算出具欠条后,后续进行款项收付时,一定要通过转账备注、收条注明等方式明确款项的性质和对应的项目,比如备注“付XX项目碎石桩劳务费”“付XX欠条剩余欠款”“付机械撤场运费”等,避免后续因款项用途产生争议,增加维权成本。
- 被起诉后要积极应诉,及时提出抗辩。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新证据证明已过诉讼时效的除外)。如果收到法院传票后缺席庭审,会被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可能承担不利的判决后果。
- 签字前要明确身份,避免担责。如果是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出具欠条,一定要确保有公司的明确授权,并且在签字时注明“代表XX公司”字样,同时要求加盖公司公章,避免被认定为个人行为,最终由个人承担责任。
- 公章遗失要及时公示作废。企业如果发现公章、财务章等重要印章遗失,一定要第一时间登报声明作废,并到公安部门备案刻制新章,避免被他人冒用签订合同、出具欠条,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本案中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正是因为及时登报声明公章遗失,最终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