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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后以计算错误为由反悔能申请造价鉴定吗?征和律所结合常德(2025)湘07民终10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合意,一方事后以结算金额系计算错误为由反悔,主张按实际工程量重新计算工程款,并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7民终1013号生效判决分析:

针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若双方在诉讼前已通过书面文件、沟通协商等方式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且该结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事后无充分证据证明结算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仅以“计算错误”为由反悔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准许,其要求重新计算工程款的主张也不会得到支持。

本案中,某业公司作为专业施工主体,在向某科公司发送的《付款申请报告》中加盖公章确认结算金额,且其项目负责人多次通过微信与对方核对结算金额、催讨尾款,足以认定双方已就工程价款达成有效结算。某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结算存在重大误解、欺诈等可撤销情形,仅主张计算错误缺乏事实依据,故其鉴定申请及欠付工程款主张均未被法院采纳。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湖南某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业公司)与河北某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公司)先后签订多份《防水施工合同》,约定某业公司承包常德某某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二期防水工程,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总价按实际验收合格面积计算,预留5%质保金待5年质保期满后退还。

案涉工程分别于2021年10月、11月验收合格后,双方工作人员曾在工程量表格上签字,但未就最终工程款共同盖章确认。后某业公司项目负责人聂总多次与某科公司工作人员高某某微信沟通结算事宜,明确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1374379.77元,并于2024年5月29日向某科公司发送加盖某业公司公章的《付款申请报告》,再次载明结算金额、质保金、已付款及应付款金额。2024年9月29日,某科公司按申请金额支付了剩余尾款。

2025年,某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付款申请报告》中的结算金额系计算错误,实际工程款应为1471945.77元,要求某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58808.52元,并申请对案涉工程实际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

争议焦点

  • 双方是否已就案涉工程价款达成有效结算?
  • 某业公司提出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是否应予准许?
  • 某科公司是否欠付某业公司工程款?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某业公司项目负责人多次与某科公司沟通结算,且发送了加盖公司公章的《付款申请报告》确认结算金额,某科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公司进行结算,双方已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合意,结算合法有效。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诉讼前已达成结算协议的,诉讼中一方申请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双方已在诉讼前完成结算,故对某业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最后,案涉工程尚在5年质保期内,质保金退还条件未成就,某科公司已按结算金额支付了全部到期工程款,不存在欠付情形。

裁判结果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湘07民终1013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未获支持,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业公司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7民终101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环节务必审慎:无论是签署结算协议、发送付款申请还是出具结算确认函,均需安排专业人员反复核对工程量、计价标准、扣款项目等核心内容,确认无误后再加盖公章或由授权人员签字。一旦作出有效的结算意思表示,事后仅以“计算错误”“漏算工程量”为由反悔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 若确实发现结算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规定,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超过期限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不能再以该理由主张撤销结算协议。

3. 发包方应当注意留存结算协商的完整证据:包括双方沟通的微信记录、邮件、会议纪要、付款凭证等,若施工方事后反悔,可作为双方已达成有效结算的证据,避免不必要的鉴定程序和诉累。

4. 关于质保金的返还问题:建设工程的质保期及质保金返还期限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防水工程的法定最低质保期为5年,质保期未满的,施工方无权要求提前返还质保金,该部分主张通常不会被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