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费开挖鱼池就能拒绝返还村集体吗?征和律所结合益阳(2025)湘09民终19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村民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经村集体同意,自费将低洼抛荒地开挖成鱼池,并长期经营使用。多年后,村委会要求其签订承包合同、缴纳承包费,村民以“鱼池是自己出钱出力开挖”“其中包含自己的承包地或自留地”为由拒绝返还。
这种情况下,自费开挖鱼池的村民能否据此取得鱼池所有权,并拒绝向村集体返还鱼池?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9民终1997号生效判决分析:自费开挖鱼池并不当然改变土地及鱼池的权属。若案涉土地本身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开挖行为是在村集体许可、村内统一安排或历史管理规则下进行的,该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对集体土地的利用或投入,而不是取得鱼池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法院特别强调了三个判断要点:
- 第一,看基础土地权属。鱼池是由村集体所有的低洼土地改造而来,开挖行为不能使集体土地转化为个人所有。
- 第二,看是否有承包经营权证等有效证据。孟某主张鱼池中包含其承包地及自留地,但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法院未予采信。
- 第三,看长期使用关系的法律性质。虽然双方没有书面承包合同,但孟某长期占有、使用鱼池,且村内曾有“个人开挖免三年租金、期满后按面积缴费”的管理规则,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不定期承包合同关系。
因此,征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最大的实务启示是:历史形成的占有使用状态,并不等于取得所有权;长期使用集体资源,也不当然免除缴费和返还义务。如果使用人不能证明其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或其他物权依据,在村集体依法解除不定期承包关系并催告返还后,继续占有使用的,可能被认定为无权占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新案例
本案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决,案号为(2025)湘09民终1997号。
案涉鱼池形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当地部分低洼土地因抛荒问题,经村内商议后改造为鱼池。鱼池开挖分为村集体开挖和村民个人开挖两种方式。个人开挖的鱼池,按照当时村内规则,先免三年租金,期满后再根据实际使用面积缴纳承包费。
孟某自费开挖并长期使用10.41亩鱼池。后来,某村委会要求孟某返还鱼池,并主张自2021年起按每亩每年400元标准支付租金损失。孟某则认为,鱼池由其出资出力开挖,其中还包含自己的承包地和自留地,不应返还,也不应按村委会主张标准支付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并不只是“要不要交承包费”,而是:孟某自费开挖鱼池这一事实,能否对抗村集体的所有权及返还请求。
法院观点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鱼池虽由孟某自费开挖形成,但开挖行为是在村集体许可前提下进行,本质上是对集体土地的合理利用,并不能成为孟某取得鱼池所有权的依据。
同时,孟某主张鱼池中包含其承包地及自留地,但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据此认定,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还认为,某村委会虽然没有提交书面承包合同,但孟某长期持续使用案涉鱼池,结合村内关于个人开挖鱼池期满后缴费的规则,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不定期承包合同关系。某村委会经催告后,孟某既未签订承包合同,也未缴纳承包费用,继续占有使用鱼池,一审认定其构成无权占有并支持返还,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即孟某应在判决生效后返还10.41亩鱼池,并支付前段鱼池占用费6523.6元;后段占用费按照每年160元/亩的标准,自2024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9民终1997号
- 案由: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原文载明:2026.01.21)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涉及农村集体鱼池、塘坝、荒地、低洼地、滩涂等资源使用纠纷时,当事人不要简单地以“我投入过”“我经营了很多年”来判断权利归属。法院通常会区分投入事实与物权归属:投入可以影响补偿、费用标准或公平衡量,但未必能改变集体土地权属。
从办案角度看,类似纠纷中应重点准备以下证据:
- 主张个人权利的一方:应尽量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合同、村组分地记录、历史缴费凭证、村民会议决议、改造审批或补偿协议等证据。
- 村集体一方:应保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资源发包方案、公示材料、催缴通知、同类承包合同、历史收费台账等证据。
- 双方均应注意:对于长期没有书面合同的集体资源使用关系,应及时补签协议,明确面积、期限、费用标准、到期返还、投入补偿、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
本案中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村委会主张每亩每年400元,但法院最终没有完全采纳,而是结合历史投入、当地市场行情及同类型生效判决,按每亩每年160元计算占用费。这说明,在集体资源承包纠纷中,单方定价未必会被法院直接支持,费用标准仍需要证据支撑和公平衡量。
征和律所建议,遇到类似农村集体资源承包、返还、占用费争议时,应先判断案件究竟是物权返还纠纷、承包合同纠纷,还是历史遗留的土地使用争议,再围绕权属证据、合同关系、催告解除、费用标准四个方向制定诉讼策略。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