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当日等额转回的转账算不算还款?征和律所结合郴州(2025)湘10民终100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向出借人转账后出借人当日即等额转回的款项,能否认定为有效还款?当事人在一审中自认的事实,有相反证据时能否推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10民终1006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民间借贷还款的核心是借款人具有真实的清偿债务意思,且款项实际用于抵扣借款。若借款人向出借人转账后,出借人当日就将等额款项转回,说明双方并无以该笔款项清偿借款的真实合意,仅为走账性质的流水,不能认定为有效还款。
其次,民事诉讼中的自认虽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并非绝对不可推翻。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本案中,吴某一审时虽自认“雷某转账中大于2000元的均为还款”,但二审提交的完整转账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中62000元属于当日转回的走账款,因此二审法院依法对该部分自认内容予以纠正,重新核算了还款金额。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吴某与雷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3月至5月期间,雷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吴某借款,其中3笔借款出具了借条,另有多笔未出具借条的转账,吴某累计向雷某交付借款合计181954元。一审诉讼中,吴某自认雷某向其微信、支付宝转账中金额大于2000元的款项均为偿还的借款,经核算该部分款项合计155598元,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雷某尚欠借款本金26356元,判决雷某偿还该款及相应利息。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认定的还款金额有误:其中2024年3月13日雷某微信转账的22000元、2024年4月20日雷某支付宝转账的40000元,吴某均已于当日通过支付宝等额转回给雷某,该62000元不应计入还款金额;同时吴某提出雷某转账中低于2000元的部分也属于还款,且一审判决后雷某又通过朋友偿还了4000元。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两笔合计62000元的款项,确系雷某先转账给吴某,吴某在收款当日即等额转回,且吴某转回的该两笔款项并未计入雷某的借款本金,因此该62000元不属于雷某的还款,应从一审认定的还款总额中扣除。对于吴某二审中认可的低于2000元的转账还款(合计13600元)以及一审判决后雷某另行偿还的4000元,均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应予确认。最终核算雷某已还借款总额为111198元,尚欠借款本金70756元。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判决撤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25)湘102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改判雷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某借款本金70756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4年6月13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10民终100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民间借贷交易过程中,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明确区分“走账流水”和“实际收还款”,对于为刷流水、走账等目的产生的当日等额、短期内等额转回的款项,要及时在聊天记录中明确款项性质,或者在转账时添加备注,避免后续诉讼中被错误认定为借款或还款。
- 第二,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自认时一定要谨慎,充分核对证据后再陈述事实,避免因错误自认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如果确实存在自认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收集完整的转账流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相反证据,在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交,申请推翻自认,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会依法予以纠正。
- 第三,对于未出具借条的民间借贷,出借人要注意留存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催款记录等,避免对方抗辩转账系其他债务(如货款、赠与等)时,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而承担败诉风险。
- 第四,民间借贷未约定借期内利息的,出借人虽不能主张借期内利息,但可以主张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起诉时不要遗漏该项诉讼请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