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公司16年不抄表催收,过了诉讼时效的水费还能要吗?征和律所结合郴州(2025)湘10民终27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供水企业长达16年未抄表、未催收水费,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水费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10民终2749号生效判决解答:就供用水合同纠纷中水费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本案二审明确了统一裁判规则:供用水合同约定按月缴纳水费的,每个缴费周期届满时供水方就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即便存在水表难以抄录的客观情况,也属于供水方自身履职不当,不得以此为由怠于行使权利。本案中,郴州某供水公司长达16年未履行抄表、催收义务,直至2024年才向某村民小组主张权利,故2021年7月之前的水费债权已超过三年法定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仅2021年7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水费主张能够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08年1月,郴州市北湖区某村民小组与开发商共同向郴州市某供水公司提交《过户、更名申请》,将开发商名下的消防水表过户至村民小组名下,用于村民小组所属农贸市场及配套商住房屋的消防供水。过户后,因水表位置被建筑物遮挡,供水公司长达16年未对该水表进行抄表,也未向村民小组催收过水费。2024年7月,供水公司清查水表时找到案涉水表,发现累计用水量达48万余吨,遂起诉要求村民小组支付水费共计218万余元。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供水公司2024年才找到水表、明确水费金额,此时才知晓权利受损,诉讼时效从2024年7月起算,未超过时效;同时认定供水公司怠于抄表存在过错,酌定村民小组承担60%的水费责任,判决支付水费111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供用水合同明确约定水费按月缴纳,供水公司在每个月缴费期限届满时就应当知道权利是否受损,其长达16年未履行抄表、催收义务,属于怠于行使权利,2021年7月之前的水费主张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不予支持;结合近三年月均用水量及水价标准,改判村民小组支付水费42万余元。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部分内容,改判郴州市北湖区某村民小组支付郴州市某供水公司水费421816.15元,驳回供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10民终2749号
- 案由:供用水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供水企业而言,抄表、催收水费是法定及约定义务,不得以水表难以查找、用户未主动缴费为由长期怠于履职,应当至少每三年对未结清水费的用户进行一次有效催收并留存证据,避免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办理水表过户手续时,应当当场核验水表读数、结清水费,明确过户前后的水费承担主体,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对用水方而言,办理水表过户后应当及时查验水表运行状况,定期对表后管道、消防设施进行维护,避免漏水产生巨额水费;若供水方长期未催收水费,被诉时可积极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对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且无时效中断、中止情形的水费主张,可依法拒绝支付。
- 针对村集体等主体承接公共配套水表的情形,应当在过户前明确水表的供水范围、管理责任、水费分摊规则,避免因产权不清、管理缺位承担不必要的巨额水费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