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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字领征地补偿款法院也能认定已领取?】征和律所结合郴州(2025)湘10民终33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村集体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村民未在领款凭证上签字,法院能否依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村民已经实际领取补偿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10民终3303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人觉得“没签字就是没领钱”,但其实民事诉讼里认定事实不用100%的“铁证”,只要证据能让法官觉得“这事大概率是真的”,也就是达到法律上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就可以认定事实成立。在征地补偿款发放纠纷里,哪怕没有领款签字,只要村集体能拿出一系列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也会认定钱已经发了。本案里法院就是结合了3个关键事实:一是陈某甲明明参加了发钱的会议,知道第二天要领钱;二是这个村组一直有不用签字就能领钱的惯例,之前发其他工程款大家都没签字也领到了;三是陈某甲住在村里,十余年里从来没提过这笔钱没领,明显不符合常理,最终才认定钱已经领到了。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修正)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郴州临武县的陈某甲是当地某村第7组的村民,2010年村组要发征地补偿款,每人4000元,陈某甲家4口人一共能领16000元。2025年陈某甲将村组诉至法院,称其从未领取该笔款项,要求村组支付16000元补偿款。

村组辩称案涉款项已由陈某甲之妻领取,因当年负责发放的会计、出纳均已去世,无法提供领款签字,但提交了以下证据:一是2010年2月8日的发放会议记录,陈某甲本人在记录上签字,明确知晓次日上午8时发放每人4000元补偿款;二是该村组此前发放其他集体款项时,存在未签字即领款的惯例,陈某甲2010年5月领取“沙田”工程款时也未签字,自认已领到款项;三是陈某甲十余年间从未就案涉补偿款向村组主张过权利。

争议焦点

无领款签字的情况下,能否认定陈某甲已实际领取案涉16000元承包地征收补偿款?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领款签字并非该村组发放集体款项的必要条件,结合陈某甲明知款项发放时间、村组存在未签字领款的惯例、陈某甲长达十余年未主张权利等多项事实,足以认定陈某甲户已领取案涉补偿款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符合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标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10民终3303号
  • 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村组发放集体资金尤其是征地补偿款等大额款项时,务必规范流程,要求领款人当面签字按手印,妥善留存领款凭证、财务账簿,有条件的可录制发放视频、安排无利害关系人见证,避免因时间久远、人员变动导致举证不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2. 村民若认为自身应得的征地补偿款未发放,应当及时向村组或乡镇主管部门主张权利,留存好沟通记录、维权凭证,切勿长期怠于主张权利,否则不仅可能被法院推定权利已实现,还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3. 若遇到征地补偿款被截留、挪用、拒不发放的情况,村民可先向乡镇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也可委托专业律师收集证据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