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打赢民间借贷官司吗?征和律所结合郴州(2025)湘10民终35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出借人仅能提供转账凭证、无法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且双方此前存在借款出具借条的交易习惯时,能否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能否要求借款人的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10民终3577号生效判决解答:
-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已实际交付出借款项。出借人仅提交转账凭证的,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一致意思表示,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若出借人与借款人此前存在长期借款往来、且均出具借条的交易习惯,案涉借款未出具借条明显不符合交易惯例的,人民法院将对借贷合意的真实性从严审查;无法排除款项为合伙、投资或其他经济往来可能性时,将依法驳回出借人的诉请。
- 主张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举证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事后追认),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否则配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罗某甲主张其与已故的罗某乙(系欧某甲丈夫)存在96000元的口头借款约定,2011年其直接向欧某甲银行账户存入38000元,另委托案外人陈某向该账户转账58000元,因双方系亲戚未出具借条。2020年罗某甲向罗某乙催款,罗某乙短信回复“下星期一定会进账到肖总公司了”,未明确提及案涉借款。罗某乙去世后,罗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欧某甲偿还借款本金96000元及对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甲与罗某乙2010年至2015年期间存在多笔借款往来,均出具了借条,仅案涉96000元无任何债权凭证;罗某乙的短信回复未明确认可案涉借款事实,结合罗某甲此前陈述其与罗某乙等人存在合伙关系,无法排除案涉款项为其他经济往来的可能性。
法院最终认定:罗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罗某乙就案涉96000元存在借贷合意,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依法判决驳回罗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10民终357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无论借款双方关系亲疏,均应签署书面借款凭证(借条、借款合同等),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切勿因“熟人关系”“亲戚关系”省略该环节;若双方此前存在出具借条的交易习惯,更应严格遵循,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 交付借款时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可留痕的方式,并明确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若委托他人代付借款,需签署书面委托代付协议,要求代付人转账时备注“代XX支付借款”,并保留好委托方与代付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凭证,涉诉时尽量安排代付人出庭作证。
- 催款时需明确提及借款的出借时间、金额等核心信息,引导借款人对借款事实进行明确确认,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导致催款记录无法作为认定借贷合意的证据。
- 出借款项时若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必须坚持“共债共签”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凭证上签字,或在出借后及时取得配偶对借款的追认证明,否则难以主张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