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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量刑过重?征和律所结合永州(2025)湘11刑终2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金毛狗蕨,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偏重、罚金过高的,二审法院能否予以改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11刑终260号生效判决分析: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上诉人莫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金毛狗蕨约960株,远超过“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了莫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因此,莫某仅以“法律宣传不到位”“社会危害性小”等理由提出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醒,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量刑主要与保护植物的级别、数量、行为方式等因素相关,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上诉理由,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刑事律师,避免因上诉理由不成立浪费诉讼机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十立方米以上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4月至8月期间,上诉人莫某在明知金毛狗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多次驾车前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向当地村民赵某、盘某、张某等多人非法收购金毛狗蕨共计约960株,非法获利6000元,其中1720.5公斤金毛狗蕨在收购装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余已被销售。此外,当地村民赵某等6人因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非法采挖、出售金毛狗蕨,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莫某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千元是否存在量刑偏重、罚金过高的情形?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野生金毛狗蕨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是森林生态群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上诉人莫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约960株,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十株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一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了莫某的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对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莫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11刑终260号
  • 案由: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野生保护植物不可随意采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已向社会公开,无论植物生长在自留山、责任山还是集体山场,只要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均不得随意采挖、出售、收购,不能以“不知道是保护植物”“没收到法律宣传”作为免责理由,否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2. 涉嫌犯罪后应积极争取从轻情节:如果不慎涉及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类犯罪,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这些都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依法争取缓刑,最大程度降低刑罚影响。本案中赵某等6名村民因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均被适用缓刑,就是典型的参考。

  3. 刑事上诉需有充分依据: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提出上诉的,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比如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等,仅以主观认为“量刑重”“不知道违法”等理由上诉,很难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建议当事人在上诉前咨询专业刑事律师,由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上诉策略,必要时可调取新证据、提出新的辩护意见,争取更好的结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