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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后单位已付医疗费一审漏算,二审还能抵扣吗?征和律所结合怀化(2025)湘12民终10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用人单位一审中漏算的已支付医疗费,二审中提交新证据证明的,能否直接在赔偿总额中扣减?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12民终1040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用人单位已经实际支付给受害劳务者的医疗费等赔偿款项,本就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畴,若一审审理中因双方举证疏漏导致该部分已付款未被查明、未在总赔偿额中抵扣的,用人单位在二审中提交转账记录等充分证据证明已付款事实,且受害方对收款事实、金额均无异议的,法院可以直接对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予以调整,将漏算的已付款从总赔偿额中予以扣减。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祁某受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在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某石材项目从事焊接工作。2022年4月,祁某在工作中被坠物砸伤右手,先后多次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祁某将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祁某的总损失为934109.62元,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赔偿款191768.8元,判决该公司在抵扣已付款后向祁某支付剩余赔偿款。

争议焦点

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其于2023年2月向祁某转账的2万元医疗费未被一审法院计入已付款,该笔款项是否应当在总赔偿额中予以扣减。

法院观点

二审中,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账户交易明细作为新证据,能够证明其于2023年2月13日向祁某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祁某对收到该笔款项无异议,且认可该款不包含在一审判决认定的已付款191768.8元中,同意在总损失中扣减。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的已付款金额存在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裁判结果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祁某各项损失共计722340.82元(总损失934109.62元扣减已支付的211768.8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12民终1040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用人单位而言,在处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事宜时,应当全面梳理所有已支付的款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各类转账、现金付款),妥善保存转账记录、收条、付款备注等凭证,在一审诉讼的举证期限内完整提交给法院,避免因漏举证据导致一审判决多判赔偿金额。即便二审可以通过提交新证据改判,也会增加诉讼成本、延长纠纷处理周期,甚至可能因证据不符合二审新证据要求而不被采纳。
  2. 对受害劳务者而言,在收取用人单位支付的各类赔偿款项时,应当明确款项性质,如实向法院陈述已收款情况,切勿因隐瞒已收款而涉嫌虚假诉讼,同时积极配合法院查明事实,也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尽快拿到剩余赔偿款。
  3. 此外,针对本案涉及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归责问题,征和律所也提示: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务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日常施工中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从源头上降低事故发生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