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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坏前妻名下房屋门锁以家庭共有未析产为由拒赔能成立吗?征和律所结合怀化(2025)湘12民终114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离婚后,一方砸坏另一方名下房屋的门锁,以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尚未析产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抗辩理由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12民终1143号生效判决解答:这种抗辩理由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首先,若已有生效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故意损毁房屋附属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物权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即使当事人对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也不能通过私力损毁财物的方式解决,财产权属争议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受损方有权就直接财产损失主张赔偿;最后,当事人若认为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尚未析产,应当通过另行提起析产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而非采取打砸财物的违法方式维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杨某与肖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家庭因征地拆迁共获得4个安置门面。2020年9月8日,二人签订《协议书》,约定4个安置门面平均分配,每人各得2个,分配给杨某的门面建房手续登记在杨某及其女儿名下。后二人于202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

2023年,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杨某与肖某2020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登记在杨某名下的门面上所建房屋归杨某所有,并责令肖某停止对杨某房屋的侵害。

2024年7月,肖某前往杨某名下的房屋,砸坏正在装修的二楼、三楼防盗门锁共2个。经公安机关委托价格认定,被损毁的防盗门锁价值共计1850元。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肖某赔偿门锁损失1850元及门面租金损失12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生效判决已确认案涉房屋归杨某所有,肖某故意损毁杨某财物构成侵权,应赔偿门锁损失1850元;杨某主张的租金损失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案涉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尚未析产,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肖某的上诉主张与已生效的判决内容相悖,且房屋所有权争议不影响防盗门锁被砸坏后的损失赔偿认定,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12民终1143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取打砸、损毁他人财物的私力救济方式维权。即便对财产权属存在争议,只要损毁了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损毁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的,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承担刑事责任。
  2. 若认为财产属于家庭共有或存在权属争议,应当通过协商、人民调解或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确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切勿意气用事采取违法手段,否则反而会让自己陷入不利境地。
  3. 对于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当事人不能再以相同理由进行抗辩,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而非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4. 主张租金损失、经营损失等间接财产损失的,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比如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沟通记录、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等,仅提供书面证言复印件且证人未到庭的,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5. 离婚时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应当先明确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进行析产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避免离婚后因财产权属问题反复产生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