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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欠付5万房款开发商能拒赔逾期交房违约金吗?征和律所结合怀化(2025)湘12民终11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购房人仅欠付少量购房款(不足总房款10%),开发商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12民终1180号生效判决分析:

开发商以购房人欠付少量房款为由主张免除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核心原因在于:

  1.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与违约程度相匹配。根据《民法典》规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仅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而非全部合同义务。购房人已支付90%以上房款的,属于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仅少量尾款存在争议的,开发商不能以此对抗自身交付房屋的核心主义务,更不能完全免除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 若开发商已向购房人开具全额购房发票、或在诉讼中自认房款已付清的,事后再以房款未付清为由抗辩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同样不予采信。
  3. 如购房人确实存在欠付尾款的情况,开发商可另行主张购房人支付尾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但不能直接抵销自身的逾期交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2月,窦某华与怀化某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总房款750052元,约定交房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逾期交房的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窦某华陆续支付房款,其中5万元系此前向开发商合作方交纳的选房费,开发商为窦某华开具了全额首付款及后续房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审中开发商亦自认窦某华已付清全部房款。

因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房,窦某华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窦某华欠付5万元房款,其有权拒绝交房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认为一审计算的逾期天数有误。

争议焦点

1. 怀化某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能否以窦某华欠付5万元房款为由免除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2. 一审法院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天数是否正确?

法院观点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房,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2. 即便开发商主张的窦某华欠付5万元房款成立,窦某华亦已履行主要付款义务,争议的5万元房款不足以对抗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故开发商主张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3. 关于逾期天数,开发商于2024年9月18日登报通知交房,结合当地住建部门关于疫情顺延10天的规定,一审法院计算739天逾期天数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怀化某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需向窦某华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5428.8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12民终1180号
  •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购房人的建议

  • 购房款尽量直接支付至开发商对公账户,若需向第三方支付(如合作方的认筹金、选房费),务必要求开发商出具正式的收款确认函或开具对应金额的购房发票,避免后续因款项归属产生纠纷。
  • 遇到开发商以“房款未付清”为由拒绝交房或拒赔逾期违约金的,先核算已付房款比例,若已支付绝大部分房款(通常为80%以上)的,开发商的抗辩一般不成立,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维权。
  • 主张房屋面积差退款的,需提前收集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面积证明,无证据支撑的面积差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给开发商的建议

  • 审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仅在购房人欠付大额房款、构成根本违约时,才可拒绝交房;少量尾款争议应通过单独主张尾款及违约金的方式解决,不能直接免除自身逾期交房责任。
  • 规范财务收款流程,开具发票前务必核实实际收款情况,避免出现“未收款先开票”的情况,诉讼中也应如实陈述事实,禁止反言。
  • 逾期交房的时间节点一般计算至开发商正式通知交房之日(如登报通知、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而非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开发商应在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减少违约金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