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还款没写清先本还是先息,隐瞒先还本金约定要担责?征和律所结合怀化(2025)湘12民终7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双方口头约定先还借款本金但未书面确认,出借人隐瞒该事实向法院主张已还款项为利息,法院会如何认定?出借人虚假陈述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12民终777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关于还款性质的认定:民间借贷未明确约定本息清偿顺序时,法定规则为“先息后本”,但如果双方有合法有效的口头或书面约定“先本后息”的,约定优先适用。本案中法院通过核查双方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还款过程、第三方证人证言等证据,最终认定吴某已偿还的120万元系借款本金,对龙某主张该部分款项为利息的诉请未予支持。
第二,关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故意隐瞒关键证据、作虚假陈述妨碍诉讼秩序的,不仅会导致一审事实认定错误被二审改判,还会面临法院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法院会基于诚信原则对原本应当支持的诉请(如利息主张)进行酌减,同时自行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额外承担多重不利后果。
第三,针对本案中涉及的其他争议:一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若协议约定固定本息、无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即便款项实际用于第三方经营,也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主张合伙关系的一方需提供充分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证据;二是高利转贷的效力认定,仅实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且借款人事先知情的部分借款无效,其余自有资金出借的部分仍然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6年吴某向龙某借款,龙某通过本人及妻子账户分多笔转款合计120万元,双方于2016年10月18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3年,到期后本息合计240万元,提前还款的利率为月息2分至2分5厘不等。2020年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吴某分6笔共计向龙某偿还120万元。后龙某起诉主张该120万元系偿还的利息,要求吴某偿还本金120万元及剩余利息96万余元;吴某上诉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已还清全部本金、借款协议无效。二审另查明,龙某在一审中故意隐瞒了双方曾约定先偿还本金的微信聊天记录,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争议焦点
1. 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2. 吴某已偿还的120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3. 龙某隐瞒先还本金约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如何处理?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本金、期限、利率,无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伙合意,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对吴某的合伙主张不予支持。其次,经核查双方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还款过程,结合证人证言,认定双方曾约定先偿还本金,吴某已还的120万元系本金,龙某要求偿还本金的诉请不予支持。最后,龙某故意隐瞒关键证据作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法院对其予以训诫,并基于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将借款利息酌减为按起诉时一年期LPR的2倍(6.7%)分段计算。
裁判结果
二审撤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湘1230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改判吴某仅需向龙某支付利息453489元,驳回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龙某承担主要部分,吴某承担次要部分。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12民终77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民间借贷交易中建议尽量以书面形式明确本息清偿顺序,借款人还款时应当在转账备注中明确还款性质是本金还是利息,要求出借人出具的收条中也如实标注,避免后续产生争议。若仅有口头约定的,应当留存聊天记录、录音等佐证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第二,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故意隐瞒关键证据、作虚假陈述,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训诫、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还可能导致原本合法的诉请被法院酌减,甚至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诉讼费用,得不偿失。
第三,主张双方系合伙/投资关系的当事人,必须提供书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决策记录、共担风险的约定等证据,仅凭口头陈述或款项实际用途为经营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第四,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仅涉及转贷的部分借款无效,借款人仅需返还该部分本金无需支付利息,但自有资金出借的部分仍然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不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标准支付利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