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增量工程款已在人民调解中结算还能再要吗?征和律所结合怀化(2025)湘12民终9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存在合同外增量项目,双方就工程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承包人能否再主张调解前已确认的增量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12民终954号生效判决解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增量工程发生在调解协议签订之前,且双方调解时已知晓该增量的存在,在调解协议未明确约定增量工程另行结算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调解协议是对案涉工程全部纠纷(包括已发生的增量项目)的一次性了结。承包人以增量工程款未纳入调解范围为由另行主张的,需举证证明双方有明确的排除约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真实案例
2021年7月,会同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将其民宿装饰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发包给龙某施工,合同约定总价71万元。施工过程中,某公司要求增加木屋加建房间、接待中心吊顶、卫生间改造等合同外项目,2022年12月双方共同出具的结算单中明确记载增加项目工程款为18万元。
后因工程未完项目、质量问题等双方产生纠纷,2023年9月在会同县宝田侗族苗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合同项目总标的额713600元,已付工程款634600元,剩余待付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整改要求及10万元违约金等内容,协议未提及18万元增量工程款。协议签订后,某公司按约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仅剩1万元尾款因龙某未完成整改未支付。
龙某认为18万元增量工程款未纳入调解范围,遂起诉要求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钟某支付18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某公司反诉要求龙某支付违约金、返还未完工程价款等。一审法院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是对全部案涉工程纠纷的最终结算,判决驳回龙某全部诉讼请求,龙某需向某公司支付未完工程价款14969.22元及违约金2000元。龙某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增量工程发生在调解协议签订之前,属于调解时已存在的施工项目,人民调解协议是双方对全部工程纠纷的最终确认,应包含18万元增量款项,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12民终954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前需全面梳理争议事项:无论是工程款结算、质量问题、工期违约还是增量工程,都要在调解时全部提出并明确写入协议内容,避免遗漏。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为双方就案涉工程全部纠纷的一次性了结,各方再无其他争议”,从根源上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 未纳入调解的事项需明确约定排除:如果调解时部分项目(如未确认的增量、待鉴定的质量损失等)暂时无法达成一致,一定要在调解协议中明确写明“某某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不纳入本次调解范围”,否则将被视为已纳入调解结算范围,事后再主张将难以得到支持。
- 增量工程要及时办理书面签证: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外增量项目时,承包人应当及时要求发包人出具书面签证单、确认单,留存好沟通记录、施工图纸、现场照片等证据,避免后续对增量是否存在、增量价款多少产生争议。
-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两个常见法律问题:一是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予以调低,法院通常会结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二是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相关主体在维权时需注意区分责任主体。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