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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计已结算的建设工程有新增工程能要到钱吗?征和律所结合娄底(2025)湘13民终7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主张存在合同外新增工程且未纳入审计范围的,能否通过司法鉴定主张新增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13民终793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行政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前提是当事人明确约定且审计范围覆盖全部案涉工程。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合同外新增工程,且该部分工程未被纳入行政审计范围的,不能直接以原行政审计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的结算依据。

第二,当事人就合同外新增工程的价款存在争议,该争议属于民事诉讼中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有权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不存在“行政审计已作出即不能进行司法鉴定”的限制。只要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新增工程价款的定案依据。

第三,转包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有权直接起诉转包人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娄底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后其权利义务由娄底市某某委员会承受)将娄底市珠山公园人防宣教基地建设工程发包给湖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1642000.88元,结算以行政审计结论为准。

某某公司承接工程后,与谢某签订《项目施工承包责任书》,将全部工程转包给谢某实际施工,收取1%的管理费。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党组会议同意,新增了警示墙雨棚建设、北门入口长廊灯槽装饰两项工程,由谢某一并施工完成,但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纳入原工程的审计范围。

2019年8月,案涉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2月,娄底市审计部门出具《娄底市珠山公园人防宣教基地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结论》,审定工程总价款2062423元,发包人已按该审计结论向某某公司付清全部款项。

谢某多次催要新增工程的工程款未果,遂以某某公司、娄底市某某委员会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余款297268.2元及利息。一审中谢某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新增工程造价238754.55元,未纳入原审计结论范围,另产生工程设计费8000元。一审法院判决某某公司支付谢某工程款及设计费合计246754.55元,娄底市某某委员会在该款项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娄底市某某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谢某与某某公司系挂靠关系还是转包关系,谢某是否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 案涉警示墙雨棚、北门入口长廊灯槽装饰工程是否属于合同外新增工程,是否已纳入原行政审计范围?
  3. 已有行政审计结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4. 一审判决支持工程设计费8000元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法院观点

1. 关于主体资格:谢某未参与发包人与某某公司的施工合同签订,而是在某某公司承接工程后,通过签订内部承包责任书的方式转包取得工程,双方系转包关系而非挂靠关系。谢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有权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主张工程款。

2. 关于新增工程:在案的发包人经办人证言、党组会议记录、发文处理笺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两项工程系合同外新增工程,且未纳入原行政审计的范围,发包人关于“全部工程已审计结算”的主张不能成立。

3. 关于司法鉴定:当事人对新增工程是否纳入审计范围、工程价款多少存在争议,属于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法院依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过程结合了现场勘验、质证后的证据材料,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二审中法院已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利。

4. 关于设计费:谢某一审主张的工程款总额为297268.2元,一审判决支持的246754.55元未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设计费是因新增工程产生的必要费用,有工作联系函、鉴定意见佐证,应当计入工程款总额,一审单独列项虽有瑕疵但处理结果正确。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人出庭费用由上诉人娄底市某某委员会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13民终79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过程中遇到新增工程,务必第一时间留存发包人同意新增的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发包人工作联系函、党组/办公会会议纪要、监理单位确认文件等,避免事后发包人以“无书面约定”“属于合同内范围”为由拒付工程款。
  2. 不要过度迷信行政审计结论的“终局性”: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审计结论未覆盖全部工程、审计依据不完整或审计程序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直接申请司法鉴定,无需先行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审计结论。
  3. 实际施工人要注意区分挂靠与转包的法律风险:若属于发包人不知情的挂靠情形,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维权;而转包关系下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起诉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担责。建议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内部协议时明确权利义务,全程留存施工、采购、用工等实际履行证据,便于准确认定法律关系。
  4. 主张工程款时,因新增工程产生的设计费、签证费、材料差价等附带费用,只要有相应证据支撑,均可以纳入工程款总额主张,法院不会因费用单独列项就认定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