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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仅口头约定利息能要求全部按2分息算吗?征和律所结合娄底(2025)湘13民终9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自然人之间进行民间借贷时,仅对部分借款有口头利息约定、无书面统一利息约定的,出借人能否主张全部借款均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13民终911号生效判决解答: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利息约定必须明确、可举证,否则将被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如果出借人仅能举证证明部分借款约定了利息,无法举证证明全部借款均有统一利息约定的,人民法院仅会支持有证据证明的部分借款的利息请求,其余未明确约定利息的借款视为无息,出借人仅可就该部分借款主张逾期还款后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刘某琴与曾某豪系朋友关系,2016年至2024年期间,刘某琴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曾某豪转账出借款项,另有1万元系按曾某豪指示转给案外人,合计出借本金440525.76元,曾某豪陆续向刘某琴转账还款合计284968.7元。后双方因还款产生纠纷,刘某琴起诉主张全部借款均口头约定月利率2%,要求曾某豪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琴仅能举证证明2018年10月4日出借的5万元约定了月息2%,其余借款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利息约定,故仅支持该5万元的利息请求,其余借款视为无息仅支持逾期利息,但一审核算本金时存在漏算1万元、重复扣减9000元还款的错误。刘某琴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全部借款均应按月息2%计息,且一审本金计算错误。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某琴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全部借款均约定了月息2%,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要求全部借款按月息2%计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纠正了一审本金计算的错误,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关于5万元借款本息、保全费承担的判项,改判曾某豪偿还刘某琴剩余借款本金105557.06元及按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湘13民终91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朋友、亲戚之间借款切勿因不好意思仅作口头约定,务必签订书面借条,明确约定全部借款的利率标准、借款期限、还款方式,避免后续产生歧义;若为多笔借款,后续对账时需明确全部借款的利息标准,由双方签字确认。
  • 聊天、通话协商利息时,需明确表述利息对应的借款范围,避免仅提及某一笔借款的利息,被法院认定为仅该笔借款有利息约定。
  • 按借款人指示向第三人交付借款的,务必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确认函,或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借款人的指示要求,避免后续借款人否认收到该笔款项。
  • 还款时需明确备注款项性质为“偿还本金”或“偿还X月利息”,避免因未备注导致核算本息时出现重复扣减、先本后息等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况。
  • 若为恋爱关系之间的转账,特殊寓意的转账(如520、1314)可主张为赠与,但普通转账若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借款或还款,需注意留存相关沟通记录。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