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出具的借条没转账记录也算借贷成立?征和律所结合娄底(2025)湘13民终9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情侣同居关系结束时出具的仅写明“借到”、无对应转账凭证的借条,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一方提交的与借款金额不符的大额转账记录,能否直接认定为对该借条项下借款的偿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13民终948号生效判决解答:针对情侣、同居等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在结束身份关系时出具的借条,司法实践中不会机械适用“无转账凭证即不认定借贷”的裁判规则:若该借条实质上是双方对同居期间资金拆借、债务代偿、费用垫付等各类经济往来的结算凭证,且有相应的银行流水、关联事实印证款项由来的,结合借条中“借到”的表述,应当认定借贷关系已合法成立且实际履行。
对于一方主张已通过其他转账偿还案涉借款的,需承担转账与案涉借款存在关联性的举证责任:若转账金额与案涉借款金额差距悬殊,且对方能够举证证明该转账系针对其他债务的清偿的,应当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该转账与案涉借款无关,不予采信还款主张。此外,民间借贷中即使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仍有权主张借款人自起诉之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周某梅与刘某待曾系同居情侣,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子女,同居期间双方互有大量经济往来。2023年3月,双方决定结束同居关系,经共同结算后,刘某待向周某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周某梅人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出具借条后,刘某待仅偿还2000元,剩余款项经周某梅多次催讨未还,周某梅遂于2025年1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待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38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判决支持周某梅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待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借条系受周某梅胁迫出具、借款未实际交付,且其已于2017年3月24日向周某梅转账50万元,已足额清偿案涉借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梅主张的14万元借款,实质是同居期间其为刘某待代偿对外债务、垫付诉讼代理费等费用的结算款,有对应的银行转账流水予以印证;刘某待提交的2017年3月24日50万元转账,系其返还周某梅此前为其代偿的另一笔50万元对外债务,与案涉14万元借款无关联。
法院认为:案涉借条系双方结束同居关系时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系刘某待自愿出具,结合“借到”的表述及款项由来的流水印证,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刘某待主张的50万元转账与案涉借款无关联性,其关于借款已清偿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双方未约定利息,周某梅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13民终94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情侣、同居等特殊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时,应当留存好转账凭证、沟通记录、款项用途说明等材料;结束身份关系时若对经济往来进行结算,应当在借条或结算协议中明确款项构成、性质、还款时间等核心要素,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举证困难。
- 出具带有“借到”“今借到”字样的债权凭证时应当极为谨慎,该表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作为款项已实际交付的初步推定依据,若不存在真实的借贷或结算关系,切勿随意出具,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还款责任。
- 债务人向债权人还款时,若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应当在转账时明确备注款项对应的借款金额、性质,避免后续就还款对应的债务产生争议;若主张转账系还款,应当就转账与案涉借款的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
- 民间借贷中即使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只要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就有权主张逾期利息,该权利无需以双方事先约定为前提,出借方起诉时可一并提出该主张,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