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未获全体合伙人同意能否要求返还出资?征和律所结合湘西(2025)湘31民终54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转让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出资人能否要求全额返还已支付的投资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31民终543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合伙合同关系下的份额转让,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法定规则,除非合伙合同事先有特殊约定,否则合伙人擅自向外部人员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无效,对应的入伙协议也不发生法律效力。若合伙项目已无法继续经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出资人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主张返还已支付的全部出资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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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2024年4月,陈某、彭某、田某三人协商合伙经营餐饮项目,陈某以某某音乐俱乐部的资产入股占股50%,彭某、田某各出资2万元占股25%,由彭某、田某负责日常经营。2024年5月,经陈某同意,彭某、田某邀请案外人彭某、龙某入伙,四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彭某、龙某各出资2万元各占股10%,彭某、田某各占股15%。
2024年7月,彭某、田某与莫某签订《某某餐饮店合作协议》,约定莫某出资5万元占股20%,出资款于2024年7月17日交齐,投资款从营业利润中分批回本,按比例分配利润。协议签订后,莫某于2024年7月18日将4万元出资款转入彭某妻子张某的账户。2024年7月26日,案涉餐饮店正式开业,由彭某总管、田某负责厨房管理。因持续亏损,餐饮店于2024年9月关门歇业。
莫某认为,彭某、田某事前未告知餐饮店真实经营状况,也未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其入伙,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协议、返还4万元出资款。
争议焦点
彭某、田某向莫某转让合伙份额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行为是否有效?莫某要求返还4万元出资款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外人彭某、龙某仍是案涉合伙项目的合伙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二人已退伙;其次,彭某、田某向莫某转让合伙份额时,未征得彭某、龙某的同意,也无证据证明合伙合同约定了入伙无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最后,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莫某实际参与了合伙事务管理。因此,彭某、田某向莫某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无效,案涉合作协议成立但未生效。
因案涉餐饮店已关门歇业,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莫某有权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彭某、田某应当向莫某返还已收取的4万元投资款。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关于确认案涉合作协议于2025年1月2日解除的判项;二、撤销一审驳回莫某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三、彭某、田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莫某投资款4万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彭某、田某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31民终543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入伙前务必核查合伙人身份及同意文件:打算入伙合伙项目时,一定要先核实全体合伙人的完整名单,要求转让方出具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入伙的书面决议或签字确认的文件,切勿仅与部分合伙人签订协议就支付出资款,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入伙无效。
- 做好项目尽调再投资:签订合伙协议前,要对合伙项目的经营状况、财务负债、已有份额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开展尽职调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遭受财产损失。
- 留存证据及时维权:如果发现入伙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要及时留存沟通记录、转款凭证、合伙协议等证据,先与对方协商返还出资,协商不成的应尽快向法院起诉,主张协议解除、返还财产,避免扩大损失。
- 注意区分“入伙无效”与“合法后退伙”的规则差异:如果入伙程序合法、合伙关系有效,合伙终止时需要先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清偿完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才能按份额分配,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出资;但如果入伙本身因未获全体合伙人同意而无效,出资人则有权直接要求返还出资,无需等待合伙清算,二者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