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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单方核减赔偿费用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28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单方核算核减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车损等赔偿项目,且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法院会支持保险公司的核减主张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2863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保险公司的单方核减主张,法院不会一概支持,而是会结合双方举证情况、费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综合判断:

  1.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只要受害方提供了正式票据、费用符合医嘱或伤情实际需求,保险公司仅以单方核算结果为由不认可,但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费用不必要、不合理的,法院不予支持其核减主张;
  2. 交通费:只要是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实际发生,且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匹配的,法院会据实支持,保险公司主张的“一等座不合理”“家属交通费不赔”等无明确法律依据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3. 车辆损失:即便车辆未实际维修、没有正式维修发票,但有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受损认定、保险公司自行出具的定损询价记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定损清单佐证车辆实际损失的,法院可参考前述证据合理认定车损金额;
  4. 诉讼费用:法院会根据最终支持的原告诉请金额,依法核算双方应承担的诉讼费金额,而非按照原告起诉时的全额诉请判定,多预缴的诉讼费可依法申请退还。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5.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8月29日,王某库驾驶登记在吉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吉A*****号轻型厢式货车,沿京抚线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方某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方某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方某顺无责任。案涉货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方某顺因此次事故造成肱骨近端骨折、疝气等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库、吉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方某顺各项损失共计264287.35元,保险公司不服,以一审认定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车损、诉讼费等金额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核减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对案涉赔偿项目的单方核减主张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对各项赔偿金额逐一核实后认为:保险公司仅单方核算主张核减费用,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费用缺乏必要性、合理性的,对其核减主张不予支持;仅对一审计算错误的医疗费总额、住院伙食补助费天数、交通费金额及诉讼费金额依法作出调整。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方某顺各项损失共计263144.78元,驳回方某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286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方维权时,务必完整留存所有费用支出的正式票据、对应病历、医嘱、沟通记录等材料,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支出尽量保留支付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保险公司以“无依据”“不相关”为由单方核减赔偿金额;
  2. 车辆因事故受损后,即便未实际维修,也要及时拍摄车辆受损照片、留存保险公司的定损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定损询价单等),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定损清单,前述材料均可作为主张车辆损失的合法依据;
  3. 若保险公司单方核减赔偿项目且无法提供有效反证的,受害方无需妥协退让,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法权益,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对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支持受害方的合理诉求;
  4. 本案中方某顺主张的漏判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计算年限、误工费、重新鉴定等请求未获二审支持,提醒当事人起诉时要明确各项诉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要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并附相关证据,避免二审阶段因程序或举证时限问题导致诉求无法获得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