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标注“110寸”实际仅90寸能不能要三倍赔偿?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38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网购电子产品时,商家使用易引发尺寸误解的数字作为商品型号命名,未在显著位置提示型号不等于核心参数,消费者收到货后发现商品实际规格与预期不符,能否主张商家构成消费欺诈并要求三倍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3865号生效判决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适用前提是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而欺诈的法定构成要件有两个核心标准:一是商家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实施了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二是消费者因商家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购买的意思表示,二者缺一不可。
结合本案判决来看,法院未认定商家构成欺诈的核心原因是:商家已在商品详情页标注了案涉“110升级款”的具体长宽参数,消费者咨询时客服也明确告知了产品的尺寸标准,虽然商品型号使用“110”的命名方式容易让普通消费者误解为屏幕尺寸,但商家不存在刻意虚构参数、隐瞒真实信息的主观恶意,因此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无法支持三倍赔偿的请求。但消费者仍可依据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定规则,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7月,底某璇委托李某哲在佛山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店铺,购买标注为“110升级款(移动支架)”的电子白板,实际付款6748元。收到货后二人发现该电子白板实际屏幕尺寸不足90寸,与预期的110寸差距较大,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欺诈,遂起诉要求退货退款并主张三倍赔偿20244元。
法院观点
石家庄中院二审认为,欺诈的构成需满足商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消费者因此陷入错误认识的要件。本案中商家已在商品详情页标注了案涉产品的具体长宽参数,消费者咨询时客服也明确告知了尺寸标准,虽然产品型号命名易引发误解,但商家不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因此不构成消费欺诈。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仅支持消费者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未支持三倍赔偿。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1民终3865号
- 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消费者而言:一是网购大件商品尤其是电子产品时,不要仅依据商品名称、型号判断商品参数,一定要进入详情页核对核心性能、规格信息,必要时要求客服明确答复核心参数并留存聊天记录,避免因型号命名产生误解;二是收到商品后尽量在7天无理由退货期内完成核验,发现商品不符合预期的及时发起退货申请,避免超过期限丧失无理由退货权;三是如果主张商家构成消费欺诈,需要收集商家刻意隐瞒真实信息、明确告知虚假参数的证据,仅以型号命名存在歧义主张欺诈,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对电商经营者而言:一是商品命名如果使用与核心参数强关联的数字(如尺寸、容量、重量类数字)作为型号代码,一定要在商品标题、主图等显著位置标注清楚该数字为型号而非实际参数,避免引发消费者误解;二是商品核心参数要放置在详情页醒目的位置,不要用小字、折叠内容隐藏参数信息,降低涉诉风险。
此外,本案中消费者因未完成欺诈的举证责任承担了部分诉讼费用,提醒广大消费者维权时要合理确定诉讼请求,避免因诉求不当产生不必要的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