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被邻居通行多年能否挖沟阻碍?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41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包地权利人能否以自身享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挖沟阻碍相邻方在其土地上长期形成的唯一必要通行通道?通行方擅自硬化通行道路的,承包人能否以此拒绝提供通行便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4136号生效判决解答:相邻通行权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法定权利,本质是对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合理限制,核心目的是保障相邻各方的生产生活便利,践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若涉案通行路径是相邻方长期以来实际使用的历史性通道,且无其他更合理、便捷的替代通行路径,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必须利用相邻土地”的情形,即使该路径位于承包人的承包地范围内,承包人也不得擅自采取挖沟、堆物等方式阻碍通行。
此外,通行方擅自硬化通行道路、损害承包人土地权益的行为虽存在过错,但该纠纷与相邻通行排除妨害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私力救济阻碍通行,可另行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张某奎与张某伟均为石家庄市赵县某村村民,二人承包的耕地相邻,张某奎的承包地位于张某伟承包地东侧。多年来,张某奎一直通过张某伟承包地北头的路径通往环村路,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后张某奎未与张某伟协商,擅自将该通行路径进行水泥硬化,张某伟认为自身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犯,遂在通行路径上挖沟截断道路,导致张某奎无法正常通行。
双方协商未果后,张某奎向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伟排除妨害、不得阻碍其通行,并赔偿通行受阻的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路径是张某奎经营承包地的历史性、唯一性、便利性通道,张某伟应当提供通行便利,判决张某伟十日内填平所挖的沟、不得阻碍张某奎通行,同时以张某奎未提交充分损失证据、自身存在过错为由,驳回其损失赔偿请求。
张某伟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涉案路径并非通道,张某奎另有其他通行道路,自己挖沟是为了恢复土地耕种、保护自身承包经营权。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张某伟主张的替代路径不具备正常农业通行条件,涉案路径确为张某奎长期使用的唯一便利通道,最终认定张某伟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1民终4136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相邻通行权的核心认定标准是“必要通行”:并非只要在他人土地上有过通行记录就能主张法定通行权,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路径是长期形成的固定通行习惯,二是无其他合理、可替代的通行路径,主张通行的一方需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通行方不得滥用权利:相邻通行权仅保障基本的通行需求,通行方不得擅自对通行路径进行硬化、拓宽等改造,若因通行给相邻方造成土地损毁、作物损失等,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土地权利人不得私力救济过度:即使相邻方存在擅自改造通行路径、损害土地权益的行为,也不得采取挖沟、堆物、锁门等方式阻碍正常通行,否则将构成侵权,需承担排除妨害的法律责任,相关损失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另行主张。
- 相邻纠纷举证要提前准备:若发生相邻通行纠纷,应当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录像,留存通行历史的相关证据,同时可申请村委会、村集体出具相关证明,或者申请法院现场勘查,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