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完工6年才提质量问题,能拒付剩余装修款吗?征和律所结合石家庄(2025)冀01民终43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修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在装修完工交付多年后才主张存在质量问题,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剩余装修款?口头约定的装修预算超支,定作人实际支付超原预算的款项是否视为认可费用变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1民终4321号生效判决分析:定作人不能仅以完工多年后才提出的质量问题拒付剩余装修款。首先,承揽人完成装修工作并交付后,定作人实际使用装修房屋、且在诉讼前长达数年的时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也未就超预算问题提出反对,反而实际支付了远超原口头约定预算的装修款,甚至明确作出了再付5万元剩余款项的承诺,该行为已经视为对装修成果、费用变更的认可。其次,定作人虽在诉讼中提交了房屋现状照片,但无法证明相关问题是装修施工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后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正常损耗,不足以证明装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能以此拒付剩余款项。如果定作人认为装修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自身损失,可在收集充分证据后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8年,王某为康某龙、杨某夫妻装修位于石家庄灵寿县的房屋,双方口头约定装修费约12万元,装修过程中因材料、工艺调整,最终费用合计189211元。装修完工后,康某龙、杨某陆续支付了15万元,2020年1月康某龙明确承诺再付5万元,后仅支付2万元,剩余3万元一直未付。2024年9月王某起诉要求支付剩余3万元及利息,康某龙、杨某抗辩称装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预算超支未协商,不应支付剩余款项。一审法院判决康某龙、杨某支付3万元及利息后,二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房屋现状照片证明质量问题。
争议焦点
- 康某龙、杨某能否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装修款?
- 双方是否已就装修费用超过原约定达成合意?
法院观点
首先,康某龙已明确作出再付5万元的承诺,且实际支付的15万元已远超原口头约定的12万元,微信记录中从未就超支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费用变更。其次,案涉装修2019年即完工,至诉讼时已近6年,康某龙、杨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诉讼前曾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二审提交的照片无法证明相关问题系装修施工本身导致,不足以证明装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此其拒付剩余款项的主张不成立,若确有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可另行主张。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康某龙、杨某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3万元装修款及相应利息,二审诉讼费550元由康某龙、杨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1民终4321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装修施工方(承揽人):
一是尽量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约定装修范围、预算、材料标准、验收标准、付款节点、质量异议期、保修期,避免口头约定产生纠纷;二是装修过程中涉及预算调整、材料变更的,一定要及时取得定作人的书面确认,留存好沟通记录、变更签证;三是完工后及时通知定作人验收,留存验收凭证,对于定作人逾期不验收也不提异议的,可书面催告,避免后续被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 对于业主(定作人):
一是装修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保修期,避免模糊约定;二是装修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符、质量问题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施工方提出,留存好沟通记录、问题照片等证据,不要等到施工方起诉要工程款了才提质量问题,很可能因超过合理异议期、无法证明问题成因得不到支持;三是如果装修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要及时通知施工方维修,留存好通知记录,施工方拒绝维修的,可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保留好维修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后续可向施工方主张赔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如果康某龙、杨某后续有充分证据证明装修质量问题确实是施工导致,且在保修期内的,依然可以另行起诉主张维修或赔偿,不会因为本案判决就丧失维权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