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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做终验收能拒付质保金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43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以产品未完成终验收、仍在质保期为由拒绝支付质保金,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4347号生效判决解答:

很多买卖双方会因质保金支付问题产生纠纷,买受人常以“未完成终验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作为拒付质保金的理由。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规则,若出卖人已完成交货义务,买受人实际接收并使用货物,且已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全部货款,未在约定检验/质保期限内提出有效质量异议的,法律上会视为货物已验收合格。待约定的质保期届满后,买受人再以“未终验收”“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质保金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此外,若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且主张律师费的一方能够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支付凭证等完整证据证明费用已实际发生的,法院会支持其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的质量有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某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某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向某某测控技术公司购买缝纫线传送带设备2台,总价款66000元;结算方式为预付款40%、预验收合格发货前付20%、终验收合格付30%,剩余10%即66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产品质保6个月、电器件质保1年)过后当月付款;双方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某某测控技术公司按约交付了货物,某某自动化设备公司陆续支付了前三次货款共计59400元,仅剩6600元质保金未付。后某某测控技术公司多次催要质保金,某某自动化设备公司以“产品未完成终验收、电机存在质量问题、质保期未届满”为由拒绝支付。某某测控技术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质保金6600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费5000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某某自动化设备公司2022年7月收到货物后已实际使用,且于2022年8月支付了对应“终验收合格”阶段的30%货款,期间未就产品质量提出有效异议,应视为货物已验收合格。截至原告2024年2月起诉时,合同约定的电器件1年质保期早已届满,且某某自动化设备公司曾出具《款项支付协议》确认尚欠质保金6600元,故其以未终验收、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质保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律师费,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且律师已实际出庭参与诉讼,符合合同约定的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条件,故对律师费主张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某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6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5.1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434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买卖合同签订时,双方应明确约定验收标准、检验期限、质保期起算节点、质保金支付条件等核心条款,避免因约定模糊产生争议;买受人收货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发现质量问题要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如邮件、正式函件、盖章的沟通记录等)向出卖人提出并留存证据,怠于通知的会被法律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后续再主张质量问题将难以得到支持。
  2. 质保金的核心功能是担保货物在质保期内的质量,支付条件通常以“质保期届满且无未解决的质量问题”为核心。若买受人已实际使用货物、支付了对应验收阶段的货款,又以“未完成终验收流程”为由拒付质保金,在无相反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该抗辩理由。
  3. 若合同约定了律师费由违约方/败诉方承担,维权方应注意留存完整的律师费证据链,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银行转账凭证,且律师费金额应符合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过高的律师费主张可能不会被法院全额支持。
  4. 企业在出具结算协议、付款确认函等书面文件时,应仔细核实文件内容,即使文件尚未最终签字盖章,若内容已明确认可欠款事实,也可能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