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民事纠纷 > 打井没书面约定单价法院会按什么标准算钱?征和律所结合吉林市(2025)吉02民终14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打井没书面约定单价法院会按什么标准算钱?征和律所结合吉林市(2025)吉02民终14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仅作口头约定、未明确约定承揽报酬单价的,法院如何认定报酬标准?同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多个承揽项目的,已付工程款优先抵充哪一项目的债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2民终1476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价款约定不明的承揽合同,法院会按照「协议补充→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的层级规则认定报酬标准,只要主张价款的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双方此前同类交易的单价标准、同期同地区同类业务的市场价格,且对方未明确反驳也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法院会采信主张方的单价标准。针对同一主体之间的多笔同类债务,在双方未约定抵充顺序、债务人付款时也未指定对应项目的情况下,已付款项优先抵充先到期、先完工的项目债务,而非在后的项目债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第一款: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史某将其承揽的吉林舒兰市某某街道的打井工程交由舒某经营的某某钻井队施工,双方仅达成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也未书面明确打井单价。某某钻井队完工后,共交付2口合格水井。史某主张其已支付的21.1万元就是案涉7口井的工程款,平均每口井单价仅约3.01万元,无需再支付任何款项;某某钻井队则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每口井单价4.3万元,史某支付的21.1万元是此前已完工的开原镇5口井的工程款,案涉2口井的工程款尚未支付。

争议焦点

1. 案涉打井工程的单价应当如何认定?
2. 史某已付的21.1万元应当抵充先完工的开原项目还是案涉环城街道项目的工程款?

法院观点

首先,某某钻井队主张每口井单价4.3万元,在多次索要工程款的交涉过程中史某均未明确否认,且双方此前开原项目的5口井共结算21.1万元,平均每口井单价约4.22万元,与主张的4.3万元基本吻合,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史某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单价的情况下,法院对4.3万元/口的单价标准予以采信。其次,开原项目的完工时间早于案涉环城街道项目,在双方未约定债务抵充顺序、史某付款时也未指定对应项目的情况下,已付款应当优先抵充先到期的开原项目债务,因此史某支付的21.1万元与案涉项目无关。

裁判结果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史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史某需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舒某支付钻井款86000元及相应利息(以8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吉02民终1476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揽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承揽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标准、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的举证困难。本案正是因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才引发了单价认定、已付款抵充顺序的双重争议,增加了双方的诉讼成本。
  2. 若确实因客观情况仅能达成口头约定,承揽人应当注意留存双方协商报酬标准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录音等)、同期同类业务的结算凭证、同地区同行业的市场报价依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完成举证责任,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 同一交易主体存在多笔同类债务时,若双方未约定抵充顺序,付款方付款时应当明确备注对应项目名称,收款方收到款项后也应当及时出具标注对应项目的收款凭证,避免后续就已付款的抵充项目产生争议。如本案中史某若付款时备注“环城街道打井款”,则不会出现已付款被认定为抵充前序项目的情况。
  4. 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应当及时向定作人发送书面的结算通知,明确应付金额、付款期限,若定作人逾期付款的,可依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