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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约定30天检验期超期提异议无效?征和律所结合辽源(2025)吉04民终1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约定了30日的质量检验期限,买受人收货后超过30日才提出设备质量异议,还能以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4民终170号生效判决解答:买受人超期提出质量异议能否获得支持,需结合检验期限的合理性、异议提出的时间与方式、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等多重因素判断。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质量符合约定。若买受人主张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仅适用于外观瑕疵的,需举证证明标的物的性质、交易习惯确实导致检验期限内无法完成全面检验,且需在合理期限内针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

本案中,上诉人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虽主张案涉设备为大型机械设备,30日检验期过短,但未举证证明其在约定检验期内提出过质量异议,也未举证证明案涉设备确实存在隐蔽质量问题,且案涉购销合同系上诉人自行拟定,故其主张30日检验期为格式霸王条款的意见也未被法院采纳。加之双方后续签订的退货协议中也未就案涉设备的退货退款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未支持其解除合同、退货款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3月24日,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与漳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食品公司向设备公司采购蜂蜜蛋糕出盘机,总价款252334元,质量异议需在收货之日起30日内提出,30日内无异议视为型号、数量、质量均符合要求。合同签订后,食品公司全额支付了货款,设备公司依约发货。

2023年12月27日,食品公司与设备公司销售人员李某鹏签订《关于解除〈采购合同〉、退货协议》,协议中就案涉设备标注为“代采(设备部自己组装)与供应商无关,配件均为定做,无法退货”,双方均未在协议上加盖公章。后食品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要求设备公司原一人股东张某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食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设备公司销售人员李某鹏长期对接案涉合同的签订、售后事宜,其签订退货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协议中未就案涉设备达成退货退款的一致意见。其次,食品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30日检验期内提出过质量异议,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其主张30日检验期过短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食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裁判结果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吉04民终17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86元由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4民终17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买受人在收到货物后,务必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完成检验,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如EMS函件、微信、邮件、工作函等)向出卖人提出明确的质量异议,并留存好送达凭证,切勿仅以口头方式提出,避免因无法举证已在期内提出异议而承担不利后果。

2. 针对大型机械设备、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运行的工业设备等标的物,建议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合理的检验期限,区分外观瑕疵与隐蔽瑕疵的异议期限,避免约定过短的检验期导致自身维权受阻;若合同已经约定较短检验期的,发现隐蔽瑕疵后应当立即提出异议,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固定证据。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每年进行财务审计,避免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同,确保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否则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与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等文件时,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避免仅由工作人员签字产生的效力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