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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培训机构代发课时费要自己掏钱?征和律所结合邯郸(2025)冀04民终20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关系中,安排工作、发放报酬的个人主张自己是代公司履行职务、不应个人承担劳务款支付责任的,法院如何认定?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未获明确回复是否发生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4民终2080号生效判决分析:法院认定个人是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不会仅依据单方陈述,而是要结合用工全流程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如果劳务内容由个人安排、劳务报酬由个人直接发放、欠付报酬时由个人出面核对确认,且个人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完整的公司委托授权手续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属公司员工且系履行职务的,法院不会采信“职务行为”的抗辩,个人需要自行承担劳务款支付责任。关于债权转让的效力,只要债权人将转让事宜有效通知到债务人,债务人未明确提出异议且此前已经确认过基础债权真实存在的,即使债务人未回复确认,债权转让依然合法有效,债务人需要向债权受让方支付对应款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2023年12月,霍某经人介绍与刘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霍某为刘某安排的高三艺术生补习数学,每课时费600元,次月15日结算上月费用,课时费由刘某直接发放。2024年4月双方核对确认,刘某欠付霍某课时费13400元;同日刘某也确认欠付共同提供劳务的案外人杨某课时费7200元。后杨某与霍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刘某的7200元债权转让给霍某,并将转让事宜通知了刘某。

因刘某未付款,霍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支付霍某劳务款共计20600元。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自己是某某教育培训公司的员工,安排工作、发放课时费都是履行职务行为,且杨某因拿走公司手机已自愿放弃课时费,不应由其个人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1.刘某支付劳务款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应否个人承担付款责任?2.案涉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霍某的工作由刘某安排、工资由刘某发放、欠付工资也由刘某核对确认,刘某仅提供了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记录,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完整的公司委托手续等证据证明其属公司员工且系履行职务,故对其职务行为的抗辩不予支持;刘某已确认欠付杨某7200元课时费,其主张杨某放弃债权未提供任何证据,债权转让已有效通知刘某,故转让合法有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4民终2080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对接时一定要明确用工主体,如果是公司用工,需提前核实公司信息,尽量签订书面劳务协议,留存好公司安排工作、确认报酬的相关证据,避免事后个人与公司互相推诿导致维权困难;如果全程都是和个人对接,可优先向对接个人主张权利,降低举证难度。
  • 对于公司管理人员或授权人员,若需代公司安排劳务、发放报酬,一定要留存好公司的委托授权手续、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劳务款从公户划转的完整流水,且在对接时明确告知劳务人员用工主体为公司,避免因证据不足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 进行债权转让时,一定要留存好已有效通知债务人的证据(如微信记录、短信记录、快递签收记录等),只要通知到达债务人,即使对方不回复也不影响转让效力;债务人如果对基础债权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并举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 另外本案中霍某主张的律师费未获法院支持,原因是双方未事先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若需要对方承担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一定要提前在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