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已获侵权方赔偿还能走自己的车上人员险吗?征和律所结合邯郸(2025)冀04民终26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致车上司机受伤,已从侵权责任方获得赔偿的,还能否要求自己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保险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4民终2679号生效判决分析: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属于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保险法的损失填补核心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事故获得超过自身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禁止不当得利。
本案中孟某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的全部损失经法院核算为252931.11元,其已从事故主要责任方承保的某某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处获赔235757.6元,加上其自愿放弃向次责方闫某、闫某主张的8586.75元赔偿,剩余未获填补的损失仅为8586.76元。因此保险公司仅需在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范围内,对该部分剩余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孟某要求全额赔付10万元保险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4月12日,案外人魏某驾驶重型半挂列车沿省道323线行驶时,先后与闫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汽车、孟某驾驶的重型半挂列车相撞,造成魏某死亡、孟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魏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两名闫某共同负次要责任,孟某负次要责任。
孟某驾驶的车辆由河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额10万元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23年孟某就本次事故损失向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经法院调解,从主要责任方承保的某某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处获赔20.3万元,同时自愿放弃对两名次责方闫某的索赔权利。
后孟某向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提起保险纠纷诉讼,要求自己投保的某某财产保险邯郸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全额赔偿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仅赔偿孟某剩余损失8586.76元,孟某与保险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孟某已从事故侵权责任方获得部分赔偿后,能否要求自己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全额赔付10万元保险金?
法院观点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属于财产保险合同范畴,适用损失填补原则,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事故获取超出自身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经核算孟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总损失为252931.11元,扣除已获赔的款项及自愿放弃的索赔部分,剩余未获赔损失仅为8586.76元,故保险公司仅需在10万元保额范围内赔偿该部分剩余损失。
裁判结果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冀04民终2679号终审判决,驳回孟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4民终2679号
- 案由:保险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关于多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规则,本案中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叠加计算5名被扶养人生活费违反了“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的法律规定,但法院核算后认定5名被扶养人每年的生活费总和仅为6186.91元,远低于山东省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8555元/年的上限,因此未支持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这里提醒广大群众,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若存在多名被扶养人,需注意分阶段核算每年的赔偿总额,不得超出法定上限,避免主张过高无法得到支持。
第二,很多车主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发生事故就能拿到全额保额赔偿,这是对保险性质的误解。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财产类责任保险,核心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仅对被保险人未从其他责任主体处获赔的实际损失差额部分进行赔付,禁止重复索赔获取额外利益。如果遇到类似事故,建议先准确核算自身总损失、已获赔金额,再向保险公司主张剩余差额,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第三,保险理赔需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中孟某先在山东起诉侵权责任方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后续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胜诉权得到保障。如果遇到保险理赔纠纷,一定要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