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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不履行设备售后维修义务能扣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邢台(2025)冀05民终18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未按约定履行设备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义务,买方是否有权要求扣减相应货款?法院酌定扣减货款的标准是什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5民终1835号生效判决分析: 如果买卖合同的交易内容包含设备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义务,卖方未按约定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的,买方有权依法主张减少价款。对于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的,法院会结合违约行为的性质、违约程度、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合理的扣减比例。 本案中,李某乐的合同义务不仅是向某某公司出售数控系统、滚齿机等设备材料,还包括提供数控系统拉线、安装、调试、维修等配套服务。在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后,李某乐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已构成违约,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扣减20%的货款,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乐与河北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经人介绍建立业务往来,李某乐向某某公司出售数控系统、滚齿机及相关附件材料,同时提供数控系统拉线、安装、调试、维修等服务。交易过程中,某某公司通过股东配偶的个人账户、微信等方式支付部分货款。2021年7月10日,某某公司会计朱某梅向李某乐出具欠款证明,确认欠数控系统拉线款174800元。2021年7月16日,某某公司收到李某乐提供的卧式内齿滚齿机1台、3180广数系统2台,收货单未载明价款。后因设备出现故障,某某公司多次通知李某乐维修未果,遂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争议焦点

李某乐是否负有案涉设备的售后调试维修义务?其未履行该义务时,某某公司能否主张扣减货款?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间人录音、催款录音等证据,足以认定李某乐的合同义务包含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设备出现问题后,李某乐未履行维修义务,构成违约,某某公司有权主张减少价款。因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方式,一审法院结合违约程度、案件实际情况酌定扣减20%货款,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河北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乐支付欠款1550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5504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4.83%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驳回李某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5民终183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合同义务范围,尤其是设备类交易,需清晰列明是否包含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服务期限、服务标准以及违约责任,避免后续因义务边界不清产生纠纷。 2. 收货环节需规范:收货单、送货单等交易凭证应当明确载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款等核心信息,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因凭证缺失或内容不全导致价款举证困难。本案中因收货单未载明价款,李某乐主张的15600元货款最终仅按某某公司自认的15200元认定,就是典型的凭证不规范导致的风险。 3. 主张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情形,仅以股东配偶个人账户支付过部分货款为由主张混同,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4. 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逾期付款利息从债权人明确催要货款的次日起计算,而非从起诉之日起算,债权人催款时应当注意留存催要记录,作为利息起算的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