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下他人货款主张抵欠款算不当得利吗?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18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不当得利纠纷中,得利人以与受损方存在其他合同债权为由主张抵扣案涉款项、拒绝返还有无法律依据?不当得利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1849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得利人以双方存在其他合同债务为由拒绝返还不当得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当得利属于法定之债,而合同债权属于意定之债,二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且不属于同一双务合同范畴,不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得利人就其享有的合同债权应当通过另行起诉等合法途径主张,不得单方私自截留属于他人的款项进行抵扣。其次,不当得利的资金占用利息并非一概不予支持,若得利人明知取得案涉款项无法律依据仍拒不返还的,受损方有权主张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法院通常会结合双方的实际关系、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确定利息的起算时间,本案中法院即未支持从款项实际取得之日起算的利息,而是调整为从受损方起诉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孟某兴与案外人某公司存在气体供应业务,因该公司对公结算需提供发票,孟某兴通过吴某恒联系,由涿州市某某园制氧厂为其开具金额为29440元的货款发票,孟某兴自行支付了对应税金。案外人某公司将29440元货款支付至涿州市某某园制氧厂账户后,该款项被吴某恒支取。孟某兴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恒返还不当得利款294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吴某恒抗辩主张孟某兴欠付其气体款,案涉29440元已用于抵扣欠款,不属于不当得利,且已就气体款纠纷另行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吴某恒返还29440元,但驳回了孟某兴的利息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1. 吴某恒取得案涉29440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能否以孟某兴欠付其气体款为由拒绝返还?2. 孟某兴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是否应当支持,计算标准是什么?
法院观点:首先,吴某恒与孟某兴之间的气体买卖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当得利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并非同一双务合同,不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也不存在必须合并审理或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吴某恒无权单方截留孟某兴的货款用于抵扣欠款。其次,吴某恒明知案涉款项是孟某兴的应收货款仍拒不返还,依法应当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鉴于双方确实存在合作关系及其他债务争议,法院酌情将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孟某兴起诉之日。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吴某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孟某兴29440元的判项;撤销一审驳回利息请求的判项;改判吴某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孟某兴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944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驳回孟某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6民终1849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自然人、企业之间即便存在合法债权债务纠纷,也不得私自截留、占用对方的其他款项主张抵扣,除非双方事先达成了明确的书面抵扣合意,否则该行为很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不仅需要全额返还款项,还可能需要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等额外成本,反而得不偿失。若对方欠付您的款项,应当及时通过协商、发函、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切勿采取私自扣划、截留对方款项的方式“自助维权”。
第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时,除了要求返还款项本金,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起诉时应当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得利人明知取得利益无法律依据的证据,比如沟通催款的微信/短信记录、对账录音、款项权属的证明材料等,便于法院支持利息主张。需要注意的是,若双方确实存在其他关联纠纷,法院可能会酌情调整利息的起算时间,一般来说起诉之日是较为稳妥的利息起算节点。
第三,针对同一交易主体之间的多笔不同法律关系的纠纷,应当注意区分法律关系性质。反诉仅能针对与本诉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或相同事实的诉求提出,若诉求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如本案的不当得利与买卖合同纠纷),应当另行提起诉讼,不要在不当得利、侵权等纠纷中随意提出合同类的反诉,避免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耽误维权时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