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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处分拆迁财产的协议,能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撤销吗?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22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离婚后就家庭拆迁补偿事宜签订的财产处分协议,能否以协议属于附条件赠与、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主张撤销?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2202号生效判决解答: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此类情况下当事人要求撤销财产处分协议的诉请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核心原因有三点:第一,案涉财产处分协议系对此前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的补充细化,三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捺印即代表对协议内容的认可,不属于单方赠与性质的文件;第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必须举证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仅以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主张撤销,不符合合同撤销的法定事由;第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与财产处分协议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义务履行与否不直接影响合法有效的财产协议的效力,当事人若认为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可以另行通过赡养纠纷诉讼主张权利,不能直接推翻财产协议的效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真实案例

吴某凯与宋某丽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吴某。2019年11月,吴某凯与宋某丽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车辆及后续宅基地拆迁权益均归儿子吴某所有。2019年12月,吴某凯与吴某又签订协议,约定宅基地房产归二人共有,拆迁权益亦共同所有。2024年5月22日,吴某凯与吴某、宋某丽三方签订《协议》,就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安置房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同时约定吴某凯可分得3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剩余款项归吴某、宋某丽所有,吴某凯对1套安置房享有居住权。

协议签订后,吴某凯以该协议系附条件赠与、吴某未履行赡养义务、协议签订存在欺诈且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吴某凯的诉讼请求,吴某凯不服,上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系对2019年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内容的补充细化,并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三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在协议上签字捺印确认,吴某凯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赡养义务与财产处分协议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吴某凯以此为由主张撤销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6民终2202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处分大额家庭财产尤其是涉及离婚、拆迁的财产协议,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切勿轻信口头承诺随意签字。若希望将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作为给付财产的前提,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需履行具体赡养义务(如提供住所、承担医疗费用、每月支付固定赡养费等),否则财产约定不生效/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将赡养义务明确约定为财产处分的附加条件,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2. 赡养义务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并不以父母处分财产为前提。如果子女确实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主张赡养费、要求履行赡养义务,不需要先撤销此前的财产处分协议,两项主张可以分别行使。
  3. 老年人在处分拆迁款、房产等大额财产时,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合理规划养老保障份额,不要一次性将全部财产处分给子女,避免后续出现老无所依的情况。签订重大财产协议前最好由律师审核协议内容,防范合同漏洞带来的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