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打零工受伤能否主张误工费?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28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能否向接受劳务方主张误工费?伤者自身原有慢性病对应的医疗费是否需要从赔偿总额中扣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2876号生效判决分析:误工费的本质是受害人因受伤导致的实际收入损失,与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必然关联。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但仍有劳动能力、实际通过提供劳务获得收入的人员,受伤后因无法劳动产生的收入减少,有权主张误工费,法院会结合伤者的实际劳务情况、当地同行业收入水平酌情确定误工费标准。
关于自身慢性病的医疗费扣除问题,除非接受劳务方能够举证证明该部分费用完全与本次受伤无关,否则法院会结合住院病历、费用明细、医嘱等证据,认定为治疗本次损伤所需的合理费用,不予扣除。此外,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适用过错责任划分规则,本案中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新案例
2024年,刘某杰雇佣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刘某芹在其位于河北高碑店的市场摊位从事削菠萝蜜工作,劳务费按日结算。2024年5月6日,刘某芹在工作过程中摔倒受伤,住院治疗9天,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同时患有高血压、2型糖尿病、高脂血症等基础疾病。后经司法鉴定,刘某芹的误工期为受伤之日至评残前一日共197天,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刘某芹起诉要求刘某杰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刘某杰承担50%的赔偿责任,按每天100元标准支持刘某芹的误工费请求,最终判决刘某杰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203元。
刘某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刘某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自身慢性病对应的医疗费和医保外用药应当扣除、责任划分不当。二审中刘某杰提交现场视频主张刘某芹是自身失衡摔倒而非被筐绊倒,但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法院未予采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误工费是因受伤导致的实际收入损失,与年龄无关,刘某芹虽已退休但实际通过提供劳务获得报酬,应当支持误工费;案涉医疗费均为治疗本次损伤的合理费用,刘某杰未举证证明部分费用与受伤无关,对扣除主张不予支持;一审责任划分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6民终2876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中老年打零工群体:即便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有证据证明实际在提供劳务、有稳定或不定期的劳动收入,受伤后都可以主张误工费,日常注意留存劳务报酬支付记录、工作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能证明劳务关系和收入水平的证据,避免维权时无据可依。
- 对于雇佣零工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首先要做好工作现场的安全保障,设置必要的安全提示标识,尽量为雇佣人员购买短期人身意外险,降低自身赔偿风险;如果认为伤者主张的医疗费包含与本次受伤无关的自身疾病费用,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医疗费关联性鉴定,仅以口头形式抗辩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 此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二次手术费、后续治疗费等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除非有明确的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伤者可以在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主张,无需在第一次诉讼中强行主张未发生的费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