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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未在借款合同签字就不用还贷?征和律所结合保定(2025)冀06民终32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配偶未在主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是否必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一审未提交《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导致败诉,二审提交该新证据后能否获得改判?婚内一方所负金融借款,哪些情形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6民终3253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配偶未在主借款合同签字,不代表必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若配偶出具过明确的共同还款承诺、对债务进行过事后追认,或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仍需承担还款责任。其次,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提交足以推翻一审事实认定的新证据的,法院会依法对一审判决进行纠正。本案中,某某银行唐县支行一审时未提交田某净签署的《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导致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提交该承诺书原件后,田某净虽否认签名捺印的真实性,但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司法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认定承诺书合法有效,改判田某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2月21日,原审被告刘某与某某银行唐县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31万元,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至2026年2月20日,年利率4.5%,逾期罚息利率为年利率6.75%。合同签订后,某某银行唐县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刘某仅偿还本金1万元及部分利息,截至2024年1月19日尚欠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901.74元。案涉借款发生于刘某与被上诉人田某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于2023年6月26日登记离婚。

一审审理情况

某某银行唐县支行向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田某净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一审过程中,某某银行唐县支行仅提交了田某净签署的《个人征信授权书》、贷款调查合照等证据,未提交田某净出具的《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一审法院认为,《个人征信授权书》仅能证明田某净同意银行查询其征信,不能证明其有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银行也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遂判决刘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驳回银行要求田某净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审争议焦点

田某净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审法院观点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某某银行唐县支行提交了田某净于2022年10月11日签署的《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原件,载明田某净作为刘某的配偶,认可案涉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承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田某净抗辩称签名捺印非本人所为,但经法院释明举证规则及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后,仍未申请司法鉴定。法院认为,田某净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承诺书的真实性,该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足以证明其对案涉借款有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1. 维持一审关于刘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的判项;2. 加判田某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 调整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田某净与刘某共同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6民终3253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金融机构等债权人而言:一是发放大额贷款尤其是对已婚主体发放经营性贷款时,应当要求借款人配偶签署《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或《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书》,明确共同还款意思表示,避免后续就债务性质产生争议;二是应当规范证据归档管理,所有与贷款相关的文件均应当整理入卷,诉讼阶段应当全面举证,避免因遗漏关键证据导致一审败诉,增加诉讼成本与维权周期。本案中某某银行唐县支行因一审遗漏核心证据,不仅承担了一审败诉的风险,还额外支出了二审的时间、人力成本,应当引以为戒。
  2. 对自然人尤其是已婚主体而言:一是切勿随意签署与贷款、担保相关的各类文件,即便银行仅要求配合签署《征信授权书》,也应当核实文件内容,避免误签共同还款承诺文件;二是若诉讼中对方提交了有自己签名捺印的文件,若确实非本人签署,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配合完成司法鉴定程序,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便实际上未使用借款,也可能被判决承担还款责任。
  3. 对涉及夫妻债务的纠纷当事人而言:除了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的情形外,若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还应当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借款,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更重,应当提前留存好相关转账记录、经营凭证、配偶知情的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债权无法全额清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