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身故保险公司能否以免责条款拒赔?征和律所结合张家口(2025)冀07民终10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保险人将酒驾、无证驾驶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事由的,是否仍需履行法定提示义务?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已履行提示义务的,该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7民终1088号生效判决分析:即使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如酒驾、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仍然需要按照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免责条款履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对于是否已经履行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举证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无法举证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便被保险人确实存在酒驾等禁止性行为,保险公司也无权依据该免责条款拒绝赔付保险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7月,纪某(被保险人)经朋友介绍购买了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销售的“小尚卡”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并于当日完成激活,保险保额为20万元。2023年10月,纪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张某、纪某、纪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纪某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双方协商无果后,纪某的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争议焦点: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免责的格式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观点: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即便免责事由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仍需对该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在销售“小尚卡”时向纪某出示了完整的保险条款,也无法证明已就免责条款以加粗、加色等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向纪某作出了提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免责条款对纪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张某、纪某、纪某保险金200000元;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7民终1088号
- 案由:保险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消费者购买卡式意外险、自助激活类保险产品时,务必主动索要并仔细阅读完整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理赔条件等核心内容,同时留存好购买过程的宣传页面截图、支付凭证、激活记录、客服沟通记录等材料,既可以避免因不清楚免责范围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也可以在出险理赔时作为维权证据。
- 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销售简易保险产品时,不能以“酒驾是法律禁止行为不需要告知”“产品是用户自行激活”为由免除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应当在产品卡片、投保激活页面的显著位置以加粗、高亮、弹窗确认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展示免责条款,同时留存好投保人确认阅读条款的相关记录,避免后续理赔时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 实践中电动三轮车、低速四轮车等车辆的属性认定也是保险理赔的常见争议点,该类车辆很多未被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无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若保险合同未明确将该类车辆纳入免责的“机动车”范围,保险公司无权直接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赔,消费者遇到此类拒赔情形可以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