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亏损后没清算能不能直接要求合伙人赔损失?征和律所结合松原(2025)吉07民终8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经营亏损,合伙人未完成合伙清算的情况下,能否直接起诉要求其他合伙人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合伙对外债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7民终863号生效判决分析:合伙合同的核心特征是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在合伙合同终止并完成清算前,合伙的实际盈亏总额、对外债权债务明细、各方责任承担比例均处于未明确状态。因此,合伙人直接以经营亏损为由起诉要求其他合伙人赔偿损失的,需首先完成合伙清算,明确合伙财产状况、各方过错程度等核心事实,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相关诉求。
本案中冯某某既未主张退伙也未申请终止合伙进行清算,也无法提供合伙账簿、收支凭证等证据证明合伙实际投入、收益情况以及方某某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因此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但该驳回并不影响冯某某的实体权利,其在完成合伙清算、补强相关证据后,仍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冯某某原系3D木门品牌松原地区经销商,2021年9月19日,冯某某、方某某与3D木门厂家、某甲公司松原宁江商场签订四方协议,约定方某某作为新经销商接手冯某某的店面,承担5.6万元客诉赔偿等义务。2021年9月28日,冯某某与方某某签订《某甲公司3D无漆木门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伙经营该门店,冯某某占股65%,方某某出资7万元占股35%,由方某某负责门店经营、签订品牌代理合同及商场租赁合同。
合伙经营期间,因欠缴商场租金,某甲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发函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展位,双方未就合伙事宜进行清算。冯某某认为方某某怠于履行经营义务造成其损失,起诉要求方某某赔偿损失27万元、承担客诉债务及律师费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冯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冯某某未完成合伙清算的情况下,要求方某某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合伙债务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
案涉合伙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双方按占股比例承担。冯某某既未主张退伙也未申请合伙清算,无法提供合伙账簿等证据证明合伙投入、收益情况及方某某的过错程度,其主张赔偿的诉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冯某某可补强证据后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冯某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7民终863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合伙协议时务必明确清算触发条件与流程:建议在合伙协议中约定“连续亏损超过3个月”“一方怠于履行经营义务超过15天”等具体的清算触发条件,同时明确清算的启动方式、清算组组成、清算流程,避免出现“想维权但因未清算无法获支持”的困境。
- 合伙经营期间务必同步留存核心经营资料:合伙账簿、收支凭证、经营决策文件、对外合同等核心资料至少由两名合伙人分别留存,避免出现证据被一方控制、另一方举证不能的情况。本案中冯某某主张账本由方某某保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最终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发现其他合伙人损害合伙利益时及时固定证据并启动清算:如果出现合伙人怠于履行义务、侵占合伙财产等情况,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函件、微信/短信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同时及时启动清算程序,避免亏损扩大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 未足额出资不影响合伙协议效力: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出资到位才生效”,那么双方签字捺印后合伙协议即生效,未足额出资属于违约行为,合伙人可起诉要求对方补足出资,但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合伙协议未生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