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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鱼买卖未明确交付地点货交承运人算完成交付?征和律所结合松原(2025)吉07民终9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双方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主张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7民终965号生效判决解答:适用“货交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风险转移”规则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即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据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交付地点。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已通过口头约定、交易习惯、履行中的默示认可等方式明确了交付地点的,则不适用该规则,出卖人仍需将标的物运送至约定地点并完成交付,否则需承担未交付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虽然翁某与韩某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交付地点,但结合承运人郭某关于“接到松原收货方电话后被指示送至查干湖”的陈述、双方此前同类交易的履行习惯、以及韩某在知晓收货地点为查干湖后未提出异议的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已明确约定交付地点为松原查干湖,因此韩某提出的“货交承运人郭某即完成交付”的主张不能成立,剩余未交付的10154斤活鱼对应的购鱼款应当返还给翁某。

此外,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受人有权依法拒收标的物,此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12月,翁某通过微信、电话与韩某达成胖头鱼采购约定,采购总量18000斤,单价5.7元/斤,约定活鱼规格为7-10斤占比40%、10斤以上占比60%。翁某通过亲属账户向韩某转账预付全部购鱼款102600元。韩某委托第三人郭某到江苏泗洪装货并运输,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郭某运至松原查干湖后,翁某安排员工卸货验收,仅卸载三仓共7846斤鱼后,发现鱼的规格与约定严重不符,遂停止卸货并与韩某协商解决方案。协商期间,郭某私自将剩余四仓共10154斤活鱼拉回江苏泗洪低价处理。翁某因索要剩余购鱼款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首先,关于交付地点,结合承运人郭某的陈述、双方沟通及履行情况,足以认定双方已明确约定交付地点为松原查干湖,不适用货交承运人即完成交付的规则;其次,关于活鱼规格,韩某与江苏货主的通话录音中明确要求“10斤往上的低于60%不要装”,结合证人证言,足以认定双方约定了规格比例且已交付的鱼不符合约定,韩某构成违约;最后,剩余活鱼由承运人郭某私自拉回处理,应视为韩某未完成交付,应当返还对应购鱼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韩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翁某购鱼款57877.8元,并自2024年12月25日起以5787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1%为基础加计50%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审法院驳回韩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7民终96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买卖合同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规格标准、验收方式与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举证困难。尤其是生鲜、活物等易损耗标的物,更需细化交付验收的流程、标准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置方式。
  2. 若交易中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应当注意留存全流程沟通记录(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发货/收货凭证等),同时注意留存过往同类交易的履行记录,一旦发生纠纷,可通过交易习惯、沟通记录等佐证双方的真实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对于活鱼、生鲜等易腐易变质的标的物,买受人如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公证、第三方检测等方式固定证据,并根据违约程度决定是否拒收;如拒收可能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可先行接收并妥善保管,留存证据后再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避免因处置不当被法院认定为扩大损失而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4. 出卖人委托第三方承运人运输货物的,应当与承运人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明确约定交付地点、收货人信息、货物运输要求以及承运人不得擅自处置货物等条款,同时及时向买受人告知运输进度,避免因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路线、处置货物导致出卖人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标的物规格约定的认定问题,征和律所提示,当事人在约定标的物质量、规格标准时,应当尽量明确具体,避免使用“以上”“左右”“大概”等模糊表述,最好明确约定不同规格的占比、检验方法、异议期限等内容,从源头减少争议发生的可能。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