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起诉后被告主张异地居住要移送管辖?征和律所结合承德(2025)冀08民辖终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健康权纠纷起诉后,被告以经常居住地在外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案件的,需要满足什么法定条件?如果举证不足,案件管辖权应当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8民辖终64号生效判决分析: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当被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才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定标准,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且被告需要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外地连续居住满一年,无法确认经常居住地的,仍应当以其户籍地作为被告住所地,由户籍地法院行使管辖权。此外,健康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本身还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只要原告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且法院已经立案,就不得随意移送管辖。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宋某军等四人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向被告刘某云的户籍地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滦平县法院于2025年4月立案后,被告刘某云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河北省三河市,要求将案件移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滦平县法院一审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原告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刘某云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河北省三河市?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
法院观点:刘某云提交的劳务合同、居委会居住证明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三河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无法确认其经常居住地属于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本案应当以刘某云的户籍地作为被告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移送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结果: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5)冀0824民初1961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由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8民辖终64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当事人遇到健康权等侵权纠纷准备起诉时,可以优先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户籍地法院起诉,避免因被告主张经常居住地产生不必要的管辖争议,耽误诉讼进度。第二,如果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经常居住地在外地的,原告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连续满一年的租房合同、当地社保缴纳记录等能够证明连续居住事实的核心证据,对仅有劳务合同、单一居委会证明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可以及时提出质证异议,要求法院不予采信。第三,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受诉法院本身对案件有管辖权,即便其他法院也有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也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当事人遇到违规移送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维权。最后,管辖异议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法定程序权利,既可能是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也可能被用来拖延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对管辖异议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及时应对避免增加诉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