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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后,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购房出资能算彩礼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廊坊(2025)冀10民终19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婚约财产纠纷中,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出资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后双方解除婚约未登记结婚,男方支付的购房出资能否认定为彩礼,要求女方全额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10民终1939号生效判决解答:上述情形下的购房出资是否属于彩礼,核心要看出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仅以“出资有结婚目的”就直接认定为彩礼。如果出资方在购房后、婚约解除前后,始终主张自身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要求处置房屋、涤除对方的产权登记,而非主张将出资款赠与对方,那么该购房出资不符合彩礼“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财物”的核心特征,不会被认定为彩礼,出资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购房出资;反而房屋的实际产权人需要承担女方为房屋垫付的房贷、办证费等必要支出,房屋产生的租金收益也应归实际产权人所有。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彩礼数额、给付方式、彩礼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真实案例

刘某文与姚某彤2018年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5月举行订婚仪式,刘某文方给付姚某彤2万元现金及金饰作为彩礼。恋爱期间因刘某文无当地购房资格,2020年由刘某文母亲主导,与出售方、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相关协议,出资5万元定金、36万元首付款及后续房贷,购买案涉房屋并登记在姚某彤名下,刘某文母子累计为案涉房屋出资共计55万元。

2021年5月底双方分手解除婚约,就财产处置协商未果后,刘某文向法院起诉,主张55万元购房出资系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要求姚某彤全额返还,同时返还2万元彩礼;姚某彤反诉主张刘某文是案涉房屋实际产权人,要求刘某文支付其垫付的房贷、测绘费、工本费等共计76664.4元,扣除其收取的房屋租金28800元后,还应支付47864.4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购房出资虽带有缔结婚姻的目的,但结合房屋购买过程、出资情况、双方分手后沟通出售房屋、涤除姚某彤产权登记的内容,足以认定刘某文始终主张自身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并无将55万元购房出资作为彩礼赠与姚某彤的意思表示,因此对刘某文要求返还55万购房出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刘某文为房屋实际权利人,应承担姚某彤为房屋垫付的相关费用,扣除租金后应支付姚某彤47864.4元;双方均认可的2万元彩礼,姚某彤应予返还。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刘某文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10民终1939号
  •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婚恋期间处置大额财产尤其是房产,一定要提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财产性质:是附条件赠与的彩礼、借名买房、共同购房还是对己方子女的赠与,避免分手后因性质不明产生纠纷。本案中如果刘某文在购房时明确约定55万元购房出资系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判决结果将完全不同。
  • 彩礼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律标准,并非所有带有结婚目的的出资都属于彩礼。如果出资后始终主张财产所有权,会被认定为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无法按照彩礼规则要求返还,因此在协商财产处置时要注意表述的严谨性,避免前后意思矛盾导致不利后果。
  • 借名买房务必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留存全部出资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即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也可凭证据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效力,确认自身的实际产权,避免财产损失。
  • 婚约解除后要及时协商处置大额共有财产,避免拖延产生房价波动、额外垫付费用等扩大损失的情形;如果协商不成要及时固定证据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此外,本案中刘某文提出的一审程序性异议,因答辩状以最终当庭提交的版本为准、保全裁定笔补正不属于程序违法,未被法院采纳,也提醒当事人诉讼中程序性异议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不会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