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单独贷款买房另一方不知情要共同还债吗?征和律所结合廊坊(2025)冀10民终25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房,未取得另一方签字确认,另一方主张对购房、贷款均不知情且未居住使用房屋的,该笔贷款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10民终2525号生效判决分析: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标准为“债务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产生”或“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本案中,案涉房屋购买于张某与唐某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登记在唐某超个人名下、张某未在购房及贷款合同上签字,在无充分相反证据的前提下,该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为购置该夫妻共同财产所负的贷款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仅以未签字、不知情、未居住案涉房屋为由主张不承担清偿责任,无法举证证明双方长期分居、债务完全未惠及家庭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张某与唐某超于2006年登记结婚,2024年登记离婚。2017年唐某超以个人名义与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安平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78万元购买位于廊坊香河的房屋,后因唐某超未按约还贷,银行诉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双方于2023年9月达成(2023)冀1024民初50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唐某超需偿还借款本金718592.8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后续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将该债权转让给北京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者又将债权转让给葛某凤,两次转让均依法发布了催收公告。葛某凤取得债权后,起诉要求确认该债务为张某与唐某超的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抗辩其对购房、贷款均不知情,与唐某超长期分居,未居住过案涉房屋,该债务属于唐某超个人债务。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葛某凤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唐某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购房贷款债务,是否属于其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观点:案涉债务是唐某超在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买商品房向银行贷款形成,该商品房虽登记在唐某超名下,但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贷款用于购置夫妻共同财产即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仅以未参与购房、贷款,未在案涉房屋居住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无充分证据支撑,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冀10民终252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张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10民终2525号
-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债权人而言:在处理借款纠纷尤其是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案件时,若债务发生于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借款合同仅有债务人一方签字,也可核查债务用途,若用于购置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生产经营的,可一并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最大化实现债权。
- 对夫妻中非举债一方而言:仅以“不知情、未签字”为由抗辩不承担配偶单方所负大额债务,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若确实存在双方长期分居、收入各自独立、配偶所负债务完全未用于家庭的情况,应提前固定相关证据,如书面分居协议、长期异地居住的证明、独立承担家庭开支的银行流水、配偶未履行家庭抚养义务的证据等,避免无端背负不属于自己的债务。
- 关于证据标准提醒:本案中张某提交的村委会证明、零散消费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唐某超长期分居、案涉债务完全未惠及家庭,因此未被法院采信。当事人在类似纠纷中举证时,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单一的间接证据难以达到证明目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