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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合同的建设工程未结算怎么要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衡水(2025)冀11民终5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长期未完成结算时,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欠付工程款?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未结算的工程款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11民终538号生效判决分析:

  1. 自然人无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依法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实际投入使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合同效力不影响合法的工程款债权。
  2. 仅存在口头约定的施工项目,若发包人认可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施工,仅对工程价款或已付款金额有异议的,由发包人就其主张的已付工程款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无法提供转账记录、收款凭证等付款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可结合实际施工人举证的工程量明细、双方无争议的工程价款、发包人自认的金额等事实,依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欠付工程款金额。
  3. 双方始终未完成工程结算、工程款债权金额及履行期限均未确定的,诉讼时效不起算,实际施工人有权随时主张权利,只要施工人在主张权利后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间起诉,就不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09年,宋某甲从衡水某有限公司处承接两项工程:一是翰林苑小区7、8号楼工程,签订有书面协议,约定固定单价660元/㎡;二是某丙学校整体建校工程,仅作口头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宋某甲按约完成全部施工后,两项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施工期间宋某甲向衡水某公司交纳工程保证金45万元,陆续支取了部分工程款,但双方始终未完成最终结算。2021年双方就结算事宜互相发函协商未果,宋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衡水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保证金共计214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宋某甲作为无资质自然人承接工程,是否有权主张工程款?2. 某丙学校工程无书面合同,双方未结算,如何确定工程总价款及已付工程款金额?3. 工程竣工已十余年,宋某甲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宋某甲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案涉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无效,但两项工程均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宋某甲有权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其次,衡水某公司自认两项工程合计已向宋某甲付款1042万元,但无法提供任何付款凭证;结合双方无争议的翰林苑工程总价款5866436.4元,以及宋某甲举证的某丙学校工程量明细、价款计算依据,法院对宋某甲主张的两项工程总价款合计1042万元予以采信;宋某甲自认已支取工程款891万元,衡水某公司未举证推翻该自认,故欠付工程款金额为151万元。最后,双方始终未完成最终结算,工程款债权金额及履行期限均未确定,2021年双方仍在协商结算事宜,故宋某甲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判决对已付工程款的事实认定错误,改判:衡水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宋某甲工程折价补偿款1510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11民终53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实际施工人承接工程时,无论项目规模大小,均应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施工范围、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时间、保证金退还条件等核心条款,避免仅作口头约定导致后续举证困难;施工过程中需全程留存工程量确认单、签证单、沟通记录、付款凭证、验收记录等全部施工资料,发生结算争议时可作为核心维权依据。
  2. 发包人收到施工方的结算请求后,应及时组织核对账目,妥善保管全部付款凭证,若主张已付清工程款或施工方超支工程款,需提供转账记录、收款收据、代付凭证等完整证据链,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甚至可能被法院采信施工方单方主张的工程价款。
  3. 建设工程竣工后双方应及时完成结算,若长期未结算的,施工方应定期通过书面发函、共同对账等方式主张权利,并留存主张权利的证据;发包人若对结算金额有异议,应及时书面回复并提出具体核对方案,拖延结算并不产生免除付款义务的法律效果。
  4.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当庭自认将直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发言前应核对全部证据材料,避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不利自认;若对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有疑问,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避免因诉讼策略不当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